近期,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收到多起关于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会见纪律的投诉。为提高会员的自律意识,增加会员防范执业风险能力,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做出执业风险提示如下:
一、律师在会见时,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如违反会见纪律,会造成重大执业风险。个别律师在会见时的不规范行为,不但增加自身的执业风险,更会增加律师维权工作的难度,影响律师整体执业环境。请各位律师提高风险意识,对于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应予拒绝。
二、针对刑事案件中的会见纪律,深圳市律师协会于2011年发布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请各会员注意学习该规定内容。
三、如确有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建议事先向看守所说明情况,以免发生误解。
请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各执业律师恪尽执业操守,维护深圳律师的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