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人权、打击犯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共有164条,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形势的变化,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增加条文61条,确立了不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等原则。
2003年12月,修改刑诉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由于各方意见不一致、条件不成熟而被暂时搁置。
2007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刑诉法修改纳入立法计划。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
此次修改刑诉法,对超过一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等八大方面。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此次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为,有利于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是贯彻落实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充分尊重保障人权,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亲历者简历】陈光中,浙江省永嘉县人,1930年4月出生。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诉讼法学带头人。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