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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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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动态,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2012/10/15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508次   
关键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将重新编制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个人管理人名册暂不编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加入本院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应自行申报。有关申报条件、评定标准、评审程序等具体规定详见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请登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网址:www.szcourt.gov.cn)查阅。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清单、申报表格等材料可在网站下载,申报表格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12份。

2、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不得在不同社会中介机构中重复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

3、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121031-11月2本院指定地点(附楼一楼审前调解中心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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