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5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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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将重新编制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个人管理人名册暂不编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加入本院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应自行申报。有关申报条件、评定标准、评审程序等具体规定详见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请登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网址:www.szcourt.gov.cn)查阅。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清单、申报表格等材料可在网站下载,申报表格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12份。
2、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不得在不同社会中介机构中重复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
3、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12年10月31日-11月2日到本院指定地点(附楼一楼审前调解中心)提交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