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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程先华律师介入陕西A某运输毒品罪(海洛因200余克)案
2012/12/16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958次   
关键词:运输毒品罪,走私毒品罪,毒品犯罪  

A某,男,云南人,今年36岁左右。B某,男,重庆人,今年17岁。两人于2012年上半年4、5月份认识,至今已有5、6个月时间。A某原在云南长期从事玉石生意,近年来在玉石领域颇有建树,经济条件也逐渐超越小康水平。今年上半年,A某在云南某市做生意期间认识B某,二人遂合意一起做生意。11月14日,二人商定一起赴宁夏银川市看一批玉石生意,遂乘飞机由深圳启程飞往银川。在飞机途经陕西某城市中转时,警方遂因二人涉嫌携带违规行李物品被“请下”飞机,当日即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二人均被逮捕。警方侦查认为:二人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

2012年12月14日,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刑事律师,共赴陕西省某城市,第一次会见涉嫌运输毒品罪犯罪嫌疑人A某,时间持续一个小时。经会见得知:A某和B某虽然认识并搭乘同一航班,但A某并不知晓B某携带的行李中有毒品,并且行李属于B某所有,并非A某所有。据A某交代,其与B某同去银川,确实是去考擦生意项目,而非运输毒品。同时,A某强调:其并不知晓B某之前的职业等。

对此,律师认为:在A某不明知B某私自携带毒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A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案件处于侦查阶段,目前律师尚不知情B某是如何供述并认定涉案毒品的来龙去脉的。随着案件侦查的进一步推进,本网律师将在不影响侦查和不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适时适度公布律师办案情况。

据统计,这是刘平凡律师执业近20年以来,所代理和辩护的第20宗毒品案件。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 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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