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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资讯刑事资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法院。1979年3月,国务院(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人民法院。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罗湖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县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法警大队等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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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快讯,宝安法院实行司法无为问责机制
2012/12/17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625次   
关键词:

    宝安区人民法院近日推行“司法无为问责”机制,制定出台《司法无为问责办法》,将责任分解到岗、责任到岗、问责到人,形成齐心协力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界定了司法无为的定义和问责的对象范围。司法无为是指不履行或不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任务完成质量差或任务无法完成的一种工作状况,问责对象是院各局、庭、科、室以及内设临时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二是确立了以“无为即是过”为特点的问责情形和方式。为防止少数干部出现得过且过、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从审判质效、廉政建设、纪律作风等六方面,规定了包括“所在部门连续两年在院内年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或连续三年在院内年终考核排名后三名的”在内的二十九种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训诫、责令书面检查等七种。三是建立了比较完备、具有可操作性的问责程序。《办法》明确了问责程序启动的事由,调查程序由院党组决定启动,并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由院党组按照干部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做出问责决定。四是规定了被问责人的保护性措施。被问责的部门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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