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评出2012年度汉字,“微”字当选。“微”,是位卑而忧国的草根情怀,是借助网络勃兴而焕发的公民力量。可以说,互联网,集聚“微小”而成“宏大”,集结“微弱”而成“磅礴”。
然而,我们在肯定网络“微动力”的同时,也不能不提及一些失范的现象:与前些年相比,如今的网络*诈*骗*活动已形成了由制售、办理虚假银行卡、倒卖他人身份证等业务构成的地下产业链;在最近的一次网络反腐中,厦门大学一女生的写真被盗用为官员情妇照片在网上流传;12月14日,央视新闻频道以“疯狂的垃圾短信”为题再次披露垃圾短信问题……时下的网络,在呈现珠零锦粲的同时,也在客观上放任了魑魅魍魉。
社会生活有边界,网络世界有底线。虚拟的互联网,不能跳脱公序良俗的规制。这个道理并不复杂:网络本就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工具,网络活动本身即是社会生活的投射,不应也不能成为一个“只要自由、不要约束”的王国。以法律规范网络生活,既是对网民权益的保护,更是网络自治的前提。毕竟,网络从来就不是“法外之地”。
对而言,以法治加强互联网监管,已是迫在眉睫。在上周末举办的2012广东互联网大会上,工信部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透露,截至今年第三季度,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5.5亿人。与此相对应的是,网络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虚假信息、非法入侵等行为时有发生,个人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网民随时都可能“躺着中枪”。用户日益庞杂,规则却“不设防”的网络,已经成为公共管理面临的难题。
由此观之,互联网立法一课亟待补上。从既有规范来看,2000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此后又颁布过诸多“暂行规定”,但仍不能完全跟上的“网情”;从民情民意来说,今年两会,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的建议,“加快网络立法进程以明确权责”的声音也得到舆论积极回应;从国际惯例而言,且不说早在198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就在当下,英国正在为出台“通讯数据法案”而广泛讨论——可见,依法管理互联网,真正算得上是国际惯例。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立法与其他立法一样,本意并不在于“限权”,而在于引导公众更有序、更规范、更合法地享有自由权益,从而避免误伤、防患于未然。当然,从长远而言,彰显并激活互联网的正能量,网络也当成为“法治”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