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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12/25   来源:中国牛律师团队新闻   浏览次数:606次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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