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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交流,精神病是真是假非小事 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
2012/12/26   来源:深圳律协   浏览次数:5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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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为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也避免未受约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同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为明确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司法解释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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