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2月26日电(记者王研)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即对糯康等6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的上诉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扎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维持对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认定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船只和船员,勾结泰国不法军人,于2011年10月5日在湄公河缅甸和泰国水域劫持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并枪杀船员,运输大量毒品的犯罪;为劫持往来船只、索取财物,于2011年4月2日至6日在湄公河缅甸水域劫持船只、*绑*架*公民、勒索巨额赎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糯康等6名上诉人的行为触犯《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及刑罚规定,分别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