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程先华律师、刘平凡律师接受在陕西涉嫌*贩*卖*毒*品*罪的A某家属委托,为A某提供法律帮助,因案情重大,两律师马不停蹄安排赴西安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宜及与该案侦查机关沟通案情。根据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已具有辩护人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通过及时会见掌握案情并依法出具律师辩护意见,既是辩护律师的职责,也是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因此,在接受委托4天之后,程先华律师、刘平凡律师于即前往陕西省会西安市会见A某,了解A某涉嫌犯罪的具体罪名、经过及其个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并及时的与办案单位沟通意见,以便于律师有针对性的提出辩护意见并得以有效采纳。
经会见得知,该案的基本案情为:A某系与涉案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B某系前往宁夏银川考察项目,途径西安机场被查,B某涉嫌体内藏毒,并且B某是未成年人,且其航班飞行记录疑点较多。因A某系与B某同飞一个航班,并且B某指证A某有涉嫌共同贩毒的嫌疑,A\B两人,遂同时被相关部门扣押。但经会见A某,A某辩解:其事先并不知道B某涉嫌*贩*卖*毒*品*,且B某系体内藏毒,对此,A某辩称:其本身很难知情,况且其一直称:其与B某的相识,不过才几个月,而且是B某提出共同去银川考察玉石市场项目的。总体而言,A某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其涉嫌的犯罪事实,A某不但不知情,而且其更无授意B某去实施犯罪的行为和事实存在。
2012年12月14日,刘平凡律师与程先华律师第一次会见完毕之后,两位律师又于2013年1月17日再次前往西安会见涉案的A某。紧锣密鼓的会见,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亲自赴西安市A某涉嫌犯罪的侦查单位,通过与办案单位的多次沟通,更有利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维护A某的合法权益。
2013年农历新年过去不久,2013年2月21日,程先华律师及时跟进本案的案情。在跟踪本案进展,得知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程先华律师经与刘平凡律师商议,刘平凡律师作为刑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其考虑到牛律师团队业务繁忙和自身业务情况,刘平凡律师决意指派程先华律师单独前往西安与办案机关沟通阅卷事宜,并第三次会见A某,以听取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自身行为的认识。
经过近一天的奔波,程先华刑事律师终于阅卷成功并成功的会见犯罪嫌疑人A某。
程先华律师将卷宗阅回来之后,其与刘平凡律师于当天晚上研究卷宗并分析证据材料,从A某的供述、同案犯B某的供述、办案机关的鉴定、证人C某的证言等等证据来审核本案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指控A某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
本案律师的工作就这样在快速的频率中予以运转,同时又有条不紊的进行着(本网助理供稿,严禁转载,违者,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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