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7日,来自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11省市的11名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通过邮政EMS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寄出了一封《公民建议书》,建议对已经实施23周年的《看守所条例》进行修改。
现行《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于1990年3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但至今为止,23年来未进行任何修改。尤其我国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看守所条例》相当部分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巨大冲突,甚至还保留着将“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的表述。
2012年,《刑事诉讼法》又经过一次大规模修改并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看守所条例》更加严重地滞后于当前司法实践。建议书发起人李方平表示,近年来陆续曝光的诸多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更是显示,看守所管理已成为推进司法文明最为薄弱的环节,相关立法亟待修改。
【建立死因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