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律师法》、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3]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2年度深圳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的对象和形式
2013年3月31日前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香港居民律师、澳门居民律师、台湾居民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在我市律协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各律师事务所需通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平台(www.gdlawyer.gov.cn)“年度考核”栏目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其中法援律师、公职和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其余手续均参照社会律师年度考核流程办理。
备注: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分开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由市、区两级司法局负责,区司法局负责初审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检查考核(复核)工作;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由市律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