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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说案:从走私武器罪案看深港两地枪支管理差异
2013/04/09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865次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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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牛律师网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新近代理的一起走私枪支弹药罪案件基本案情
B某,原系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男性,无任何违法记录和行为,已婚,孩子即将出生,父母均系某高校退休的高级知识分子。
去年的某天,B某和A某在香港玩耍,因相互介绍业务,二人遂互送对方礼物以示感谢,最终,两人达成一致:遂在香港某商店购买玩具枪支送给彼此的孩子玩耍。后A某购买了一只玩具冲锋枪,B某购买了一只女士玩具小手枪,因B某的女士包包过于拥挤放不下,经请求,两只枪支均由B某携带,未拆包装,也未隐藏,二人与朋友共三人遂乘坐一深港牌照私家车在深圳某海关过关,不料被查。海关当即扣押两只玩具枪,并对A\B两人做了简要笔录,后将二人放回。此后的一段时间,因两人均误以为玩具枪支不受限制且并没有走私的故意不可能构成犯罪为由,B某和A某因此并未意识到此事的严重性,此事遂被放置数月未予理会,也未及时聘请律师跟踪和处理,以致于等到A某被刑事拘留时,家人才措手不及。
前几日,深圳某海关通知B某回去协助调查,其虽主动从异地返回深圳,后被告知:玩具枪支经鉴定,枪口动能比超过1.8焦耳,需要依法追究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刑事责任。后B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并送交看守所羁押。B某家属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通过网络找到刘平凡、程先华两位曾经在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辩护当中,有过成功案例代理经验的律师,并当即决意聘请律师介入辩护和代理,希望能帮到B某,能够还其自由让其在家照顾即将生产的妻子,也能够通过律师的辩护说清本案发生的来龙去脉。
二、从该走私枪支罪案例:本网刑事辩护律师谈深港两地枪支管理制度的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武器弹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
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作为连通深港两地的特区深圳市,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和毗邻港澳的优越性,以致于内地往来香港和澳门等地的市民,常常从深圳过关中转。如此,即会经常发生旅客因对两地法律制度差异的不甚了解而触犯刑事法律的众多案例。其中,进入国边境而私自携带琳琅满目的、自认为属于玩具枪支的仿真枪支,也成了多发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大致可总结为几点:
一是,旅客主观不明知这些所谓玩具枪支,实际上根据法律可能被鉴定为仿真枪支。
二是,多数旅客认为:既然香港可以公开出售,那么,携带进入大陆也即没有任何问题。
三是,除非专业从事法律职业或者研习法律的人士,一般并不知道仿真枪支在大陆法律也被视为枪支的一类,达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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