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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交流,如何区分聚众斗殴与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
2013/04/15   来源:深圳律协   浏览次数:733次   
关键词:

一、基本案情

  20128月底,易某介绍咸宁老乡陈某到枝江市雅畈开酿酒作坊。同在雅畈开酒坊的吴某、胡某夫妇听说后认为如陈某的酒坊开业会影响其生意,吴某夫妇多次电话警告易某:如若介绍别人到雅畈开酿酒作坊,吴某夫妇要喊人“教训”易某。易某未加理睬,后吴某夫妇打电话邀请其侄女婿杨某、严某,授意杨某、严某喊人“教训”易某。后杨某、严某分别邀约了张某、戴某、金某、卞某等人。2012831日下午,吴某夫妇带领侄女婿杨某、严某及杨某、严某邀约的张某、戴某、金某、卞某等人一起分乘两辆车去“教训”易某。一行八人到达易某住处后,发现易某不在家。此时,易某、陈某、郑某三人在街上准备做新酒坊开业的广告牌,易某接其老婆电话后,和陈某、郑某赶回住处。严某在问明谁是易某后,遂动手打了易某一巴掌,易某还手,结果双方互相殴打,严某方八人手持木棒,易某方见对方“人多势众”,陈某、郑某两人迅速从厨房各拿来一把刀,在双方殴打过程中,陈某、郑某两人致吴某方两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胡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二、分歧意见

  上述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一方持“斗殴”的故意,邀约多人,易某邀约三人以上,双方大打出手,发生了事实上的群殴,双方均涉嫌*聚*众*斗*殴*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一方为阻止易某方的酒坊开业,达到“教训”对方的目的,行凶上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属于藐视社会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易某方无斗殴的主观故意,也无聚众的行为,易某方也属于持刀随意殴打他人,亦涉嫌*寻*衅*滋*事*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一方为阻止易某方的酒坊开业,持“斗殴”的故意,邀约多人参与斗殴,吴某一方涉嫌*聚*众*斗*殴*罪;易某方无斗殴的主观故意,也无聚众的行为,易某方涉嫌*故*意*伤*害*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吴某一方单方构成*聚*众*斗*殴*罪,易某一方属于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1)是否有“斗殴”的故意。吴某一方的目的是压制他人,逞强好胜,称霸一方,从而树立本方的威信,进而使本地只有我吴某一个酿酒作坊。后为“教训”对方,多次电话挑衅,其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而易某方在对方电话挑衅时,即未“应战”,也未理会,在对方八人行凶上门后,其妻子才电话告知易某,易某方三人才匆忙赶回家,在对方先殴打了易某后,易某方才被迫还手,双方虽然发生了事实上的群殴,但易某方明显无称霸一方,从而树立本方的威信的目的,也无“斗殴”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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