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6日电(记者刘斐 李惊亚 李丹)“溺亡”、“虐待”、“性侵”——这些残酷的字眼,在近期发生的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新闻中,与天真烂漫的青少年联系起来,这令各界深感痛心和怜惜。
半个月来,湖南湘乡、广东惠州、河南信阳等地发生了未成年人落河溺亡事故,共有13名中小学生遇难。近日,贵州毕节一名10岁女童被曝遭生父虐待多年,曾被开水烫头、鱼线缝嘴。而“海南万宁某小学校长带6名女生开房”事件中,某小学校长与某房管局职工两人因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已被批准逮捕。
法律界人士指出,多年来,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努力,但涉及未成年人的一些社会事件仍时有发生,反映出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上,成年人仍需为孩子们考虑得更多、更全面。
据了解,于1991年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截至2008年,31个省区市均制定了实施办法或者条例,29个省区市和71%的地、市及部分县、区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青少年教育保护委员会。
同时,不断修订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2006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等。
有律师指出,近期的数起社会事件折射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层面上仍存在不足:即有效监护制度的缺失、“虐待儿童”的无罪名可定等问题,这暴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