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云南网讯(记者 王琳)记者日前从云南省司法厅官网获悉,由云南省司法厅起草并组织修订的《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及省司法厅先后会签完毕,于近日印发执行。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规定》明确指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羁押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2009年12月,我省政法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施行以来,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但在执行过程中,《规定》与有关法律的冲突和存在的一些局限也逐渐显现出来。此次修订稿历经20余次修改,于今年4月22日完成了所有单位的会签。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干扰、阻碍、拒绝辩护律师依法行使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等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