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辩护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为我们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供了哪些发展空间?又提出了哪些挑战?这一系列的问题在6月30日晚上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平凡律师的讲座中一一得到了解答。
6月30日晚8点,广东省律协会刑委会委员、深圳律协会刑委会委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深圳市侨联常委兼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侦学院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平凡律师在草原狼刑辩大讲堂YY频道47353813为大家奉献了一场精彩的《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辩护的变化》专题讲座。当晚现场济济数十人,既有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老律师,也有初出茅庐朝气蓬勃的青年实习律师,大家都怀着饱满的学习热情和求知心态,与刘平凡律师一道共同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辩护变化。
刘平凡律师认为,有控诉才有辩护,控诉指控是辩护存在的前提,刑事辩护的根本目标就是推翻或削弱控诉。刑事辩护发展轨迹呈现出三种趋势:
一、从审判辩护开始向审前辩护延伸
新刑诉法赋予律师审判前辩护人身份,为法庭辩护的准备工作如庭前会见、阅卷/沟通,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发现侦查公诉人员非法行为。目前会见、阅卷、调查难仍存在,且只能在开庭后向法官提出,缺乏有效救济。
二、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分离
实体辩护系指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问题而开展的辩论活动;程序辩护系指围绕程序违法行为而开展的辩护活动(新刑诉法、两个证据规则)。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可以申请排除控方证据,还可以要求法院启动审查侦查程序合法性程序,一旦启动,实体裁判程序即告中止,法院要优先裁判侦查程序合法性,形成“诉中诉”、“案中案”;
三、从传统实体性辩护中,分理出定罪辩护及量刑辩护
2010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出台前,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其后量刑辩护独立,但目前不当庭宣判的情况下进行量刑辩护(即便有罪,存在轻判的情节及理由),可能导致有罪推定先入为主。
而目前刑事辩护律师的诸多无奈之举,比如“演讲式辩论”、 利用网络、媒体、社会舆论力量达到影响司法目的等既与现阶段我国庭审制度现状,又与律师辩护地位和律师的辩护理念有关。
刘平凡律师认为,社会在发展,立法在进步,司法在改进。新的刑诉法的通过实施,必将对律师刑辩工作带来积极影响。但刑辩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和进步,最终还要靠律师自身的努力与争取,这其中就包括不断提高律师刑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讲座在全场听众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期待刘平凡律师为牛律师刑辩深圳特训营学员以及所有关注刑事辩护的同仁带来更多精彩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