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辩护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为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供了哪些发展空间?又提出了哪些挑战?2013年6月30日,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平凡在草原狼刑辩大讲堂讲授《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辩护的变化》。 刘平凡律师分析了刑事辩护发展轨迹呈现的三种趋势:一是从审判辩护开始向审前辩护延伸。新刑诉法赋予律师审判前辩护人身份,为庭前会见、阅卷、法庭辩护等做好准备工作。二是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分离。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律师不仅可以申请排除控方证据,还可以要求法院启动审查侦查程序合法性程序。该程序一旦启动,实体裁判程序即告中止,法院要优先裁判侦查程序合法性,形成“诉中诉”、“案中案”。三是从传统实体性辩护中分离出定罪辩护及量刑辩护。2010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出台后,量刑辩护独立与定罪辩护,但在不当庭宣判的情况下进行量刑辩护,可能导致有罪推定先入为主。 目前,刑事辩护律师的诸多无奈之举,比如“演讲式辩论”、利用网络、媒体、社会舆论力量达到影响司法目的等,这既与现阶段我国庭审制度的现状相关,又与律师的辩护地位和辩护理念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