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与资本市场经过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变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仅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其他形式的证券投资基金却缺少法律监管,现行基金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和达到相关市场的发展需求和有关部门的监管目的,修法工作迫在眉睫。 经征求各方意见,2012年12月28日,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并将于2013年6月1日生效实施。 一、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私募证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针对适用范围,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充分结合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市场运行实际情况,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新基金法。并通过设立第十章专章对其进行原则性规定。自此,以非公开募集资金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首次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 (一)采用合同法理论,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新基金法总则部分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进行了规定,即“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不同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新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现实需求。 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对基金财产债务承担的自治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