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这与严重暴力犯罪所侵害的人的生命价值不可同日而语,二者均适用死刑,有违刑罚等价原则。 日前,湖南湘西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执行死刑,引起各界热议。除了执行前未安排亲属会见这一程序瑕疵外,该案的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也引起争议。由此案,人们自然会想到去年经舆论广泛呼吁、最终未被核准死刑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从而对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增添新的感受和理解。 官方资料显示,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曾引发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和集资户自焚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其被判死刑,法律上无可置疑。 但也要看到的是,废除死刑是社会发展的潮流,与死刑相比,长期自由刑能够较好地发挥改造与惩戒的双重功效,既给重罪负案人以长久而深刻的痛苦教训,又为其留下一条生路,使他在作案之时还能够有机会犹豫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