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0万元人民币与150万美元,一目了然的差距背后,却是一场蓄势待发的赔偿“大战”。 韩亚空难发生后,人们在慨叹3位花季少女陨逝的同时,把更多的目光投在了失事索赔之上。根据媒体报道,如果在美国起诉,除去保险赔付,每个罹难者家属的获赔金额应该至少在150万美元;如果在起诉,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规定,对每位乘客的赔偿最高为40万元人民币。 两相对比之下,国内赔偿额度之低成议论焦点。有舆论表示,由于两国经济条件相差巨大,赔偿额度不同也属正常。但更多的声音则是,为什么在处处同国际接轨的同时,还会出现差别如此悬殊的双重标准? 对此,北京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斩钉截铁地表示: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应该废止。 现行法律违背立法法规定 199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