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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交流,网络时代下,如何加强隐私权保护
2013/07/26   来源:深圳律协   浏览次数:699次   
关键词:

 

隐私权是一个历史很长的概念,在我们国家很多年前古训已经说过,非礼勿听、非礼勿视、非礼勿言。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人们观念的转换,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走进了千家万户。互联网的发展,使购物、娱乐、收发邮件、技术交流等活动都可以在网上进行,互联网几乎无所不能。网络时代的到来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网络具有双面性,大家在体现网络时代的巨大优势和潜力的同时,也使人们的隐私和权力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在网络环境下非法搜集、整理、分析、和传播个人隐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容易的多。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大多是公开的,加之可以无限复制、传播的特点,使互联网个人隐私随时有被侵害的危险,由于网络的互动性,网络隐私权一旦被侵害其代价是巨大的,其侵害后果远远大于对传统隐私权的侵害后果。因此,隐私权变得更加重要,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互联网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加强网络环境个人隐私保护,特别是法律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网络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因此可以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有学者认为,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亦有人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非法使用和支配的权利。由于国外立法多将网络隐私权纳入到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加以保护,所以现代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主要属于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主要是对网上个人资料进行保护。

一般认为,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知情权。知情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搜集使用他人的个人数据资料时,必须向资料的所有者进行及时、准确的告知,网络用户有权利知道数据控制者收集了本人的哪些信息、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些信息将被用作任何用途、公开的范围以及数据控制者的身份、数据拥用人的相关权利等。控制权。又称为支配权,是网络隐私权的核心内容,这一权利包括网络隐私权人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查阅被搜集和整理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并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完整、准确。也包括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网络用户本人的同意或授权,不得随意公开、使用或处置用户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总之,控制者要实现自已的信息自已控制的效果。选择权。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搜集使用上,权利主体享有是否提供个人资料、提供多少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用途、对何人公开个人资料、在何种范围内使用等享有选择权;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有关,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站所需的全部个人资料,就无法获得网站的绝大部分服务,甚至拒绝访问,这样不利于用户选择权的充分实现,所以选择权的真正实现尚待时日,尚需各方的努力。合理的访问权限。用户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的信息或删改数据,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与完整;安全请求权。不论网站所搜集的是何种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密切关系,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漏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或数据丢失,都将严重地影响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应当赋予权利人安全请求权:一方面权利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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