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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2013/11/19   来源:牛律师刑事辩护网   浏览次数:701次   
关键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法律解释、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8日

 

 

 

 

法释〔2013〕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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