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我国在1990年公布了《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虽然是有法可依了,但执法不严。到今天为止,人们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依然淡薄。这几年网络发展很快,很多人在网站上复制下载他人的摄影图片,并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中以商业目的上传推广。这样的侵权行为既是对权利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创作者的极度不尊重。
近期代理了一桩摄影作品著作权网络侵权纠纷案,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著作权人)同为影楼经营者。侵权人在其经营的四个网站中上传著作权人的摄影作品。每个侵权网站上传的作品高达四百多张,传播量极大、覆盖面甚广,以致严重地误导了公众,使公众错误地认为侵权人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导致著作权人的客户逐渐减少,同时给著作权人正常的经营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权利人多次找侵权人协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从其经营的四个网站上移除侵权图片,但均遭到侵权人的断然拒绝。被侵权人无奈下才委托了律师处理本案。
今天前往侵权行为地的福田法院立案,立案庭要求必须针对每张侵权图片单独立案,如此,若按侵权图片四百张计算,则此案至少得准备四百套起诉状及相应的证据,工作量可谓非同凡响。诉前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