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书证部分的质证意见:
(一)被害人陈某提供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第3卷第32页)与商检资料(第3卷第33页)上显示信息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存疑。
在我国,货物出口须提交如下报关资料:买卖合同、装箱单、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商检凭条、核销单。上述资料上的相关信息须是一致的。而本案证据中缺失买卖合同、装箱单、发票、核销单,无法印证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第3卷第32页)、商检资料(第3卷第33页)上显示信息的真实性,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信息显示“发货单位是德阳柒鑫商贸公
司,境内货源地是四川其他”。而从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车辆承运单(第3卷第28页)、顺达鞋厂致三联的“索赔函”( 第3卷第31页),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可知:发货单位是顺达鞋厂,境内货源地是东莞虎门。
另一方面,辩护人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gsj/zxcx/index.html上查询,未查到相关顺达鞋业的注册信息,结合上述缺失的相关出口单据及报关单上显示的信息,辩护人分析:顺达鞋业此批鞋子很可能通过“买单报关(买单报关是指:顺达鞋业不具备出口鞋子的资格,但有自己的国外销售渠道,而通过货运公司或报关公司或直接向有出口鞋子资格的公司购买出口许可单证。若成立,相关单位可能涉嫌非法经营,可能触犯刑法)”的方式出口致国外的,报关单上显示的价格根本就不是顺达鞋业与国外客户达成的贸易价格。因此报关单上的信息与本案的关联性、客观性均存疑。
(二)顺达鞋厂致三联的“索赔函”所主张的损失数额 (第3卷第31页)的客观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存疑。
1、该函所主张的赔偿数额最终是否达成合议,是否全额支付,由谁支付,何时支付,无证据证明。换言之,该批货物损失的最终数额并未确定,更不能说明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已支付该赔偿款,因此该份“索赔函”的实质要件存疑。
2、“索赔函”上使用的顺达鞋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客观性存疑,从印章的格式上看不符合法人名称的要求,且无日期落款,因此该份“索赔函”的形式要件存疑。
3、该份“索赔函”的收件方系三联,系要求三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即使深圳市安吉货运有限公司在“索赔函”上背书,也不能否定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存疑。
4、该份证据系陈某2013年5月20日提供,而陈某知晓货物被盗的时间系2013年2月1日,时隔近4个月才确定此单货物的损失额本身就存疑。
5、对比索赔函上认定的价格US(D)62382与出口货物报关上显示的价格RMB623820,62382这五个数字完全一致,但价格却差别巨大,存疑。
辩护人认为该索赔函确定的9240双鞋子的价格美金62382元极可能系顺达鞋业与国外客户达成的目的地交货的国际贸易合同价格,而并非系顺达鞋业的实际损失(该批货物顺达鞋业已重做并发给国外客人,其应并没有损失利润所得)。因此辩护人认为合理的算法应是减去相关利润空间与物流环节的成本。辩护人推算顺达鞋业的实际损失极可能不足30元人民币[算法为US(D)62382X(1-25%)X RMB 6.13/ USD 1=RMB 286801.25。25%为顺达鞋业的物流成本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