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美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是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多数仅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几张或者十几张图片,上百张图片的侵权案件并不多见。
牛律师团队律师近期接受某著作权委托的案件较为少见:侵权人将著作权人发表在著作权人自己网站上几百张甚至几千张的摄影作品全部复制到侵权人的几个营销网站上,作为侵权人的作品进行 “广告宣传,招揽业务”。
在当事人要求不追求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牛律师团队律师提出两种维权方案:
一、以《不正当竞争法》为法律依据,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经营者将他人整体网站的内容进行复制,仅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篡改成经营者进行广告宣传,目的是为了招揽业务,其行为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因此,经营者与网站制作人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起诉时,均可列为被告。
二、以《著作权》为法律依据,向法院提起著作权被侵犯之诉。侵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著作权人的作品复制发行,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以单张作品为一个案件向法院申请进行立案。由于被侵权的作品多达上千张,因此著作权人可以选择性的诉讼,比如以较具代表性或者获奖的作品进行部分诉讼。未起诉的部分,应根据诉讼的进展及与侵权人的态度而决定是否起诉及起诉多少份额。
其次在诉讼请求上须进行谋划,根据不同的案件,有所不同,比如本案中,除了金钱上的赔偿外,牛律师团队律师提出让侵权人在其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的建议,著作权对此十分满意。牛律师团队律师提出此诉讼请求的目的用现在流行的话说就是“你懂的”。
牛律师团队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先以10张作品向法院提起著作权被侵犯之诉,未起诉部分视情况再另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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