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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失足女亦有性自主权 强奸均应获刑
2014/12/11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次数:604次   
关键词:失足女  强奸罪  敲诈勒索罪  有期徒刑  两罪并罚  

[摘要]三被告人谢某、徐某、范某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南都讯 见习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范贞 钟莹莹 赵洪波 12月9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英德辅警强奸、勒索“失足女”案在英德市法院一审宣判。三被告人谢某、徐某、范某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被告人谢某、徐某、范某均是英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辅警队员,谢某、徐某均为90后,年龄最大的范某生于1989年,案发时不满25岁。2014年7月,谢某经人介绍,以微信方式与昵称为“英”的女被害人李某英互加为“朋友”。8月10日,谢某通过微信与李某英交谈商定后,与同事徐某一起到英德市一小区的出租屋内先后与李某英进行了性交易。

8月14日晚,谢某、徐某、范某分别穿着短袖警用训练服、辅警夏装执勤服,携带一副警用手铐到李某英租住的出租屋,声称其三人是派出所工作人员打击卖淫嫖娼活动,以此恫吓、威逼李某英轮流与三人发生性行为,并以收取保护费的形式索取了李某英人民币1500元。事后三人各分得人民币500元。

英德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徐某、范某利用派出所工作人员身份,故意制造打击卖淫嫖娼气氛,威胁、恫吓曾从事卖淫活动的被害人李某英,违背李某英的意志轮流与李某英发生性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对曾从事卖淫活动的李某英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李某英不敢反抗而屈从,并且在同一地点、较短的时间内,先后实施了奸淫,应认定为轮奸。

另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派出所工作人员身份,使用要挟的方法向李某英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两罪并罚。鉴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三人犯罪作用相当 没有主从之分

本案审判长黄秀添表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三被告人虽不是正式在编警察,但是在辅助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抓捕犯罪分子等工作中具执行公务性质,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身着制服、携带手铐,目的就是为了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时,三被告人在言语中有意表露自己是派出所工作人员。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形。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没有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被告人,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本新闻原标题为:清远三辅警强奸勒索失足女 均获刑十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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