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冯某华共收受曹某、欧某等四名市政工程承建商或供应商贿送的人民币46.5万元,为他们谋取利益。
受贿46.5万元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广州日报清远讯 (记者曹菁 通讯员侯召星、邓洪政)据清新区人民法院日前透露,该院对清新区住建局原副局长冯某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所退赃款人民币46.5万元,予以没收。
据查,2004年至2014年间,冯某华利用其先后担任原清新县城建规划局城管股、原清新县环保和建设局公共事业管理办公室科员、副主任、主任及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共收受曹某、欧某等四名市政工程承建商或供应商贿送的人民币46.5万元,为他们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华利用其职权的便利条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冯某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其家属及本人又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依法给予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广州日报)
本新闻原标题为:清远一副局长受贿46.5万主动退清赃款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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