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系北京人,研究生学历,2012年3月左右与妻子章某离婚。李某与章某未离婚之前,由于各自忙于自己的事业,感情一般。李某在北京经营自己的两个公司,妻子章某则在温州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分隔两地的生活给夫妻感情带来了不小的冲击。章某在自己经营公司过程中,结识了同样从事信贷的吴某。经深入了解,章某向吴某所在的公司投资两千万。章某因当时没有闲余资金,遂让其丈夫李某支付投资款。随着章某与吴某的交往越来越深入,章某与吴某竟发生了婚外情!同时,章某因预料到投资款可能收不回来,特将此项债权转给丈夫李某。李某在得知妻子章某的婚外情之后,曾表示考虑小孩的情况并愿意原谅章某的出轨。但章某因实在难以割舍与吴某的感情,于2012年3月左右与李某离婚。
据此,李某便认为吴某是破坏其家庭的元凶,对吴某怀恨在心。2012年9月27日,李某偶然得知吴某入住深圳某区A酒店,特邀其兄夏某(夏某随母姓,李某随父姓)前往吴某入住的酒店实施报复。夏某得知此事后,邀上自己的同事蒋某一同前往。李某等三人进入吴某居住酒店的房间之后,用胶带将吴某绑住,并殴打吴某。谁知,吴某房间里面还有其女友谢某,李某三人遂将谢某一同绑住,并威胁谢某不要报警。三人在房间内殴打、侮辱吴某长达三个小时,同时进行录音录像。事后三人将吴某的苹果手机、ipad平板电脑等财物拿走。事后,李某还用当时的视频要挟吴某还款。吴某因害怕视频曝光,于是按照李某的指示予以付款,吴某当即报警。2012年10月3日,深圳市某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将李某从北京带回深圳,同时将夏某、蒋某从其工作单位一并带回。经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等人事先购买胶带、木棍等作案工具,主观上具有预谋的恶劣性;客观方面对受害人吴某进行殴打、侮辱,抢劫所得的苹果电脑、苹果手机等物品价值十多万,已达到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三人事先预谋,属于团伙作案。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的具体情形,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13日将李某等三人依法逮捕!!
律师办案
【牛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携业务主任程先华律师、主干成员陈四海律师、林彦仕助理为李某父母提供法律咨询】
2012年11月23日,李某父母找到牛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刘平凡,请求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刘平凡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深圳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刘平凡近二十年的执业生涯中,专门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数量累计已有几百件。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善借助专家学者的外脑资源,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曾为多件国内影响较大的挂牌案件、领导批示的大案、要案的首席辩护律师,并取得辉煌的业绩,有着广泛的社会信誉。刘平凡律师的办案风格是:只对委托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分析和判断,绝不作毫无边际的夸口承诺。曾接受中央电视台专访和广东电视台“广东优秀律师 ”专题报道。被业界评称为“中国刑事律师界新锐剑客”、“被冤屈者救星”、“拼命三郎”等等。
程先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办近百起刑事大案、要案、难案,如:A某故意杀人案、香港刘某贩卖冰毒30余公斤特大刑案、B某涉嫌诈骗被内地某市错抓冤案、东莞C某强迫少女卖淫案、东莞D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深圳F某三兄弟团伙盗窃案、湖北H某抢劫案等,均取得理想的诉讼效果,有些辩护意见被法院当庭采纳或被检察院当庭认可。
陈四海律师,曾担任刘艳(化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出庭辩护律师,由于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出庭辩护技巧娴熟,该案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定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第一案,由陈四海律师为南山区公检法业务办案人员作量刑辩护示范。2012年加入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律师业务特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辩护,公司刑事法律风险管理。
林彦仕助理,实习过程中曾派驻到某政府部门工作,审核经济合同数百份,合同涉及建筑施工、产权租赁、业务采购等方面,处理劳资纠纷数十起如:某某公司员工自杀案、杨某与曾某之间租赁纠纷案、某某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与其本公司三名员工赵某、彭某、周某工资纠纷案、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其员工黄某非因工死亡的赔偿纠纷案、深圳市某某爆破工程公司与工人工资纠纷案等。
在几位律师了解案情之后,刘平凡律师问了家属关于本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1、本案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
2、李某与其兄夏某以及蒋某之间有无事先的通谋,有无购买木棍、胶带等作案工具;按照李某的家境来说,其抢得苹果手机等财物的目的是什么,是拿财物抵债还是核实其与吴某之间债权债务;
3、当时动手打人的是谁?为什么会打人?李某、夏某、蒋某等三人之间有无配合?受害人吴某的伤情鉴定如何?
4、吴某与李某前妻章某之间的感情纠葛是否有材料予以证实。
刘平凡律师经过认真分析本案认为,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批捕李某等人的理由是牵强的。首先,李某的经济条件优厚,根本就不差钱,即缺乏抢劫的故意;其次,鉴于李某与吴某之间的感情纠葛及经济纠纷,李某殴打吴某及索要财物的行为并非抢劫,退一步说入罪的话,也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再者,李某此次找吴某的主观意思是怎样,为结清双方的债务关系还是寻仇,弄清吴某的主观将会逆转本案!!
因此,综合分析,刘平凡律师认为律师介入本案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具有巨大帮助。李某的父母听了刘平凡律师的专业分析之后,遂立即委托刘平凡律师办理其儿子李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接受李某父母委托之后,刘平凡律师为确保案件的办案质量,特指派牛律师团队首席业务主任程先华律师、陈四海律师办理本案。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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