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某,男,云南人,今年36岁左右。B某,男,重庆人,今年17岁。两人于2012年上半年4、5月份认识,至今已有5、6个月时间。A某原在云南长期从事玉石生意,近年来在玉石领域颇有建树,经济条件也逐渐超越小康水平。今年上半年,A某在云南某市做生意期间认识B某,二人遂合意一起做生意。11月14日,二人商定一起赴宁夏银川市看一批玉石生意,遂乘飞机由深圳启程飞往银川。在飞机途经陕西某城市中转时,警方遂因二人涉嫌携带违规行李物品被“请下”飞机,当日即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二人均被逮捕。警方侦查认为:二人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
2012年12月14日,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刑事律师,共赴陕西省某城市,第一次会见涉嫌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A某,时间持续一个小时。经会见得知:A某和B某虽然认识并搭乘同一航班,但A某并不知晓B某携带的行李中有毒品,并且行李属于B某所有,并非A某所有。据A某交代,其与B某同去银川,确实是去考擦生意项目,而非运输毒品。同时,A某强调:其并不知晓B某之前的职业等。也即,对于B某市如何携带毒品,以及为何携带毒品等,其一概不知。
因此,律师认为:在此种情况下,除非警方能够在毒品包装工具或者毒品本身上,找到A某的指纹,同时B某的供述能够指证A某的情况下,并且有证据证实二人系合谋的同犯,才能初步认定A某涉嫌犯罪。否则,在A某不承认的情况下,很难认定毒品与A某存在必然的联系。
同时,据律师与办案单位沟通本案基本案情了解到:涉案毒品已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含量鉴定,虽然已认定毒品的性质为海洛因和重量为200余克,但并未做出含量鉴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