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走私珍贵动物罪一案大幅度获得从轻处罚不上诉

收案日期:2013/01/30  浏览次数:2502次


[核心提示]:2012年12月2日,本案嫌疑人A某在中英街驾驶小汽车粤BXXXX拖运货物。A某驾驶小汽车入境后,在海关与缉私局的联合行动中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在联合执法行动中,海关工作人员在A某驾驶的小汽车内查获“水鱼”61只。因A某无法提供合法过关单证,“水鱼”遂被查获。A某亦因此被刑事拘留。依据我国走私珍贵动物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本案中的“水鱼”就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规定的物种——“亚洲鳖”。

[案 号]:【2013】深际律刑字第(0130)号

[承办律师]:程先华 刘平凡

[关 键 字]:走私珍贵动物罪 深圳律师 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

A某是出入中英街的小车司机,平时主要工作就是拖运饮料。正是因为A某能频繁出入关口,2012122日,A某的朋友B某以500港币价格让A某拖运“水鱼”进入国境。A某进入国境后在海关及缉私局的联合行动中被抓获,海关工作人员在其驾驶的小汽车内查获可疑动物“水鱼”61只,共重五百多斤。

经广东某研究中心鉴定,这些“水鱼”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保护动物,A某走私“水鱼”的行为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

 

律师办案

【刘平凡律师、赵松助理律师共同辩护,被告人获得较大幅度的轻判,被告人不上诉,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本案判决结果均比较满意】

经刘平凡律师、赵松两律师代理辩护工作,目前被告人被以走私珍贵动物罪,被告人获得较大幅度的轻判。因其走私数量巨大,价值也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对于本案的辩护结果比较满意,被告人本人亦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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