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案,检察院阶段不予起诉!

收案日期:2012/07/24  浏览次数:2458次


[核心提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 号]:刑事大要案系列:诈骗罪

[承办律师]:程先华 刘平凡

[关 键 字]:诈骗罪

基本案情

【案情回顾】


    2011年7月,张某将20根大红酸枝木以7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与黄某,买卖交易完成一年后,黄某于2012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张某以20根黑漆木(价值12000元人民币)冒充大红酸枝木交易,2012年10月张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家人焦急万分,平日张某是个本分的生意人,一年前的生意如何在一年后惹上官司,而且还涉嫌犯罪,这让张某的家人更加不知所措。此时张父通过“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chinalawyer.me),联系到我网首席刑事辩护大状刘平凡律师与程先华律师,委托他们辩护张某的案件。


 

律师办案

【案件分析】


    诈骗罪是故意犯罪,要求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如要认定张某犯诈骗罪,必须证明张某是怀揣着欺骗黄某的意图和黄某进行木材交易。在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后,刘平凡律师与程先华律师认为本案存疑:1、张某的大红酸枝木从何处得来,张某有没有可能在之前已经被他人欺骗而不自知。2、黄某为何在一年后才报案,这期间木材有没有被掉包。根据这一思路,刘平凡律师与程先华律师多方调查、取证,终于发现了本案的另一个关键人物,林某。


    林某就是最初卖木材给张某的人,但林某在跟张某完成木材交易后不久就意外死亡了,死无对证之下这条线索是否就断了呢?两位律师不甘心,几经周转终于找到担保林某和张某木材交易的吴某。根据吴某的证词,林某和张某确实进行过一笔大红酸枝木的交易,交易金额为58万元。同时经过吴某的辨认,林某卖给张某的木材和张某卖给黄某的木材是同一批,张某出售给黄某的大红酸枝木价格为70万元,张某从本次交易中赚取12万元,利润合理不存在暴利情况。这一重要证人的证言对张某十分有利,可以证明张某并没有故意欺骗黄某的意图,张某从一开始就认为自己卖给黄某的是大红酸枝木。据此,刘平凡律师和程先华律师向检察机关出具了一份律师意见书,详细阐述了本案中的种种疑点,联系实体证据和证人证言,条理清晰、逻辑连贯的论述了张某不应被认为诈骗罪的事由。正是这份律师意见书被审查起诉部门的采纳,才最终使得张某未被检察机关起诉,直接释放。


【专业刑辩律师意见书,直击案件核心,论证案件疑点】 


    向检察机关出具的律师意见书中,律师以以下五点为核心,阐述了本案存疑,不应认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由:
    本案中要厘清张某是否涉嫌诈骗罪,需要厘清的关键事实有两点:一是:林某是否欺骗了张某,导致其购入假木材而不自知?二是:张某出售木材给黄某之前,其是否已明知木材是假货而有意为之?
    一、无法排除“林某有意卖假货欺骗张某而张某不自知”这一合理怀疑。也即,林某有意出售假货予张某进行诈骗的疑点,现有证据尚无法排除。
    (一)本案证据显示:林某出售木材予张某前后,其本人的交易行为地点和方式的选择及其家人行为,疑点众多,耐人寻味:
    (二)相反,张某却如实供述了其与林某之间的交易行为,未有任何隐瞒。方某证言及《伸冤求助材料》也部分印证了张某的供述内容。
    二、无法排除“张某在出售木材之前,因不知晓木材性质而出售致使黄某受害”这一合理怀疑,也即:张某并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意图骗钱的目的。
    三、涉案木材屡经易手,辗转数地,“黄某或利欲熏心掉包木材而意在陷害经验不足的张某”这一合理怀疑,亦无法排除。
    四、本案2011年上半年既已发生,而今年8月份才立案查处,难免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嫌疑,同时,也令人怀疑黄某的用意。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五、另外,张某家庭负担沉重,上有体弱多病父母要供养,下有11岁和3岁两子要抚养,妻子无业,现家庭已面临崩溃境地。经济上,无任何收入来源,生活上,紧靠其妻子照顾一家老小,精神上,无任何支柱和盼头。恳请贵院设身处地为张某家庭考虑!


    最终,人民检察院接纳了刘平凡律师和程先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


    虽然我国刑法适用案件存疑即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原则,但在现实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不起诉权,是实体处分权,它是终局性处分,且具有终止诉讼的程序效力,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
    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过于绝对,程序繁琐,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仅此还不够,应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行,以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切实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摘抄自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
    本案在律师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不懈的努力下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如何应用不起诉权的良好例子,可以为律师同行借鉴。
    但最惹人关注和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办理的成功,在于承办律师对案件证据的综合把握,靠证据说话,用事实说话,无论何时,律师的辩护方向均不会错,刑事案件的办理均会达到一定的效果。
    另外,本案承办律师不得不说的是:本案承办公诉人也是一位秉持公正办案的专业法律人士,其严谨的态度、充分的论理和精准的判断,令同为法律人的律师倍感敬佩。当然,其身为女性检察官,对天下苍生百姓的悲悯情怀,更令人肃然起敬。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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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意见

检察院阶段,证据不足,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