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gao某系富士康公司员工,其在工作时间将生产线上的30台Iphone5手机(市场价4800元/台,共计14400元)带出生产车间,藏匿仓库杂物间内,伺机带出工厂进行变卖。在案发后,想通过其他生产线将该30部Iphone5手机返还,但该30部Iphone5手机已被他人发现并藏匿于他处(工厂内)。后工厂自查,并调出监控视频,发现gao某等人涉嫌犯罪,找其谈话,此时gao某已如实供述。工厂报案后,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讯问后,羁押于看守所。
控方意见
公诉意见:公诉机关认为:gao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数额巨大(刑期为:三年以十年以下)。并以此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gao某犯盗窃罪,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的情节,参考14400元的盗窃数额,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