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WANG某在某数码科技公司深圳办事处任产品经理,负责销售及市场调查,具有进入公司存放芯片仓库的便利条件。
2012年10月,WANG某因结婚未提出书面请假条及报批,而被公司给予警告处分(自称口头向上级领导请假,获准,并交接工作,但上级领导未予证实),其对任职公司怀恨在心,并心生报复之念。于是返回上班后的半个月时间里,WANG某先后多次在下班时间返还公司打开存放芯片的仓库,分几次拿走公司芯片达229948片,加其本身履行职务需要而暂保管的芯片共计38万多片。后WANG某将229948片芯片封装在三个纸箱内存放于朋友家。
某数码科技公司深圳办事处于12月初报案,称:其仓库盘点发现芯片丢失387307个,价值665774元。WANG某在得知公司报案后,与公司负责人一起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被抓获。归案后主动带领公安人员前存放于朋友家的229948片芯片找回,并归还给被害单位。
控方意见
公诉意见:公诉机关认为,WANG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二个月到五年二个月有期徒刑。
辩方意见
牛律师团队找辩点:
一、定性部分: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比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量刑要轻,本案WANG某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因此,本案先作定性之变:即改罪名为职务侵占
二、量刑部分
1、WANG某犯罪动机情有可原,因结婚假期问题而与公司产生隔阂从而产生报复想法,从犯罪动机和起因来讲,其主观恶性不深。
2、WANG某与公司负责一起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应当认定为自首;
3、本案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不客观、不真实,
(一)WANG某侵占芯片数量,因WANG某庭审供述证实其作为销售日常工作当中会有部分样品和退货积压等,对于实际查获数量多但被害单位报损数量少的型号,应采信WANG某供述并以被害单位报损数量为准。
(二)价格鉴证价值认定不客观、不真实,部分型号没有被害单位采购价值证据,或,封装、测试、晶圆等成本证据。
(三)因上述(一)、(二)条原因,所以,WANG某侵占芯片总价值存疑。
4、被害单位集通公司对于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其在员工请假制度处理当中的过错,是导致WANG某犯案的直接原因。
5、被害单位集通公司管理制度存巨大漏洞,对于本案的发生,其需要自付一定的责任。
6、集通公司已经第一时间谅解WANG某,其谅解书已经过法庭出示证据并经过质证,辩护律师认为被害单位无权撤回其谅解书。
7、涉案赃物第一时间全数缴获,未给被害单位造成任何损失,本案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恳请法庭对WANG某从轻处罚。
8、WANG某认罪悔罪态度极好,其悔过和认罪行为诚恳,恳请法庭考虑其认罪态度,并能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机会。
9、WANG某毕业于青岛大学,其高考成绩当年为645分,其学历较高,系会计学专业毕业。WANG某也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教育背景好、有正当职业且无犯罪前科,将其放归社会,更有利其家庭的稳定和对其的教育与改造,更有利于发挥其能动性和对社会的贡献。
综上,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对WANG某适用缓刑的建议。
争议焦点
1、被告是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构成盗窃罪?罪名不同,两罪的量刑也不同。
2、被告人获得财物的价值,究竟是60余万,20余万,还是15万多?依照证据证实的损失物品的价值来看,价值不同,也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的轻重。
3、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认为构成自首,公诉机关认为不构成自首。因此,申请法院通知警察出庭作证。
4、对被告人是否能够判处缓刑的刑罚。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WANG某芯片229948片(未作价值认定),但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挽回了被害单位的损失,且具有自首情节,以盗窃罪判处WANG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WANG某对判决的意见:WANG某感谢律师的辩护,并在判决书上签字表明不上诉。
办案总结
其一,无论任何时候,辩护律师都应以证据为基础,建立切合实际和能够被执行的辩护观点,并坚决执行下去。具体到本案,最初公诉机关是强烈反对被告人构成自首的,对此辩护人坚持认为构成,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会见笔录,其后,法院认为有必要,因此,果断进行核实并要求办案警官出庭作证,最终认定被告人是具有自首情节。
其二,对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金额是至关重要的。具体到本案,最初的指控是60余万元,最终法院认定只有15万元,这其中,是本案的证据的综合质证和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三,被告人之所以能够被从轻判处,还源于其对于律师辩护的配合,和对法院以及法官审理水平的信任。
其四,尽管被告人有一系列应予从轻处罚的情节,但被告人毕竟做错了事情,因此,在律师的努力下,被告人最终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双方最终化解了矛盾,这也使得法院最终敢于对被告人最初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