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2003年6月8日下午,湖南常德籍人吴某某、唐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等人利用女色引诱两台湾人以按摩为名实施抢劫。将两台湾人带到深圳市福田区沙尾东村以出租屋内,然后用透明胶带绑住被害人手脚,从他们身上搜出少量现金、银行卡、手机等物。后唐某某等人嫌现金等物太少,威逼被害人打电话给其亲朋,索要10万元赎金。被害人被逼只好向朋友求救,其朋友于第二天下午在罗湖区金叶大厦附近向唐某某等人交付了10万元现金,旋即报警。唐某某等人于2003年6月25日在常德市某宾馆被抓获归案,后分别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10多年有期徒刑不等,现均已刑满释放。2013年4月9日,唐HP因被举报在常德市戒毒所被刑事拘留,后被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一审仅以唐某某、马某某、杨某某三人的口供认定唐HP参与了本案的取款环节并推定唐HP至少对同案犯实施犯罪存在确定的明知,有犯意沟通和犯罪故意,构成绑架罪并被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唐HP坚决不服,聘请牛律师刑辩团队唐源律师为其提供二审辩护,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向深圳中院申请公开开庭,但未获批准。现牛律师刑辩团队唐源律师已向深圳中院提交了精心准备的辩护词(内附阅卷笔录、刑法理论、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个)。
律师办案
办案日志:
唐HP涉嫌绑架一案
2014年6月3日,接受唐HP妻子委托,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2014年6月4日上午去福看会见唐HP,下午跟家属沟通汇报;
2014年6月11日下午拿到一审判决书,并仔细研究;
2014年6月12日去福看会见唐HP,并跟家属沟通;
2014年6月13日,与家属联系并找到唐某某2003年的判决书并研究;
2014年6月15日,电话与家属联系了解案情和一些庭审情况;
2014年6月17日电话与家属了解案情;
2014年6月18日会见唐HP并向福田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委托手续;
2014年6月23日,联系阅卷,回答说周五移送中院并告知家属;
2014年7月3日,(12368)联系中院,回复说7个工作日后再查,并告知家属;
2014年7月7日(12368)联系中院,确定案号为深中一刑659号;
2014年7月10日(12368)联系中院,确定主审法官及书记员;
2014年7月10日下午,和罗天亮去中院阅卷(拍照);
2014年7月10日—7月20日整理案卷、阅卷、制作阅卷笔录、草拟辩护提纲;
2014年7月22日上午向中院提交请求公开开庭申请书;
2014年7月22日下午去福看会见,并和家属沟通;
2014年7月24日下午接法官助理电话,初步研究不同意公开开庭审理,并将情况告知家属;
2014年7月25日—8月5日,查阅资料、撰写辩护、制作辩护词;
2014年8月7日上午去中院提交辩护词并去福看会见唐HP,并将情况向家属汇报。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