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3年5月24日23时50分许醉酒驾驶粤BXXXX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大道南往北方向与桂庙路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在该路段处理交通事故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高某某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28mg/100ml。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酌情从重处罚。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另外,高某某家属已对事故车主进行了赔偿,对被告人高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方意见
1.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对车主进行了赔偿;
2.高某某担任XX公司进出口业务主要负责人,如羁押执行,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高某某患有严重疾病,羁押将会导致病情加重;
4.其女儿即将高考,如羁押执行,将给孩子高考造成重大影响。
争议焦点
高某某是否应该酌情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办案总结
有关危险驾驶案件,大部分属于酒后驾车的类型,有些是因公安机关定点设卡查车被抓,有些是因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交警到现场发现驾驶人员有醉酒情形而被抓,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给自己的工作、家庭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笔者在此劝告各位,切勿酒后驾车!
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