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诈骗150万元,刘平凡、程先华律师受委托出庭辩护,被告人最终仅获刑十年

收案日期:2013/06/06  浏览次数:1844次


[核心提示]:徐某骗取人民币150万元,涉嫌诈骗罪,案件处于一审阶段时刘平凡、程先华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出庭辩护,徐某最终仅获刑十年。

[案 号]:[2013]高刑字第0090号

[承办律师]:程先华 刘平凡

[关 键 字]:诈骗罪、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牛律师刑辩团队、张鑫律师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被告人徐某通过“小林”认识了被害人齐某某,被告人徐某化名李某某,并冒充香港人。2012年5月初,被告人徐某联系被害人齐某某,谎称自己可以优惠兑换港币。之后,被告人徐某和被害人齐某某谈好被害人用人民币280万元换港币399万元,由被害人先付人民币150万元给徐某,然后徐某将港币399万元打入被害人帐户,被害人再将余下人民币130万元交给徐某。2012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和被害人齐某某一起到北京市丰台区工商银行某分行,被害人取了现金人民币150万元交给徐某,徐某拿到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后称回香港打钱给被害人,然后携赃款逃离,并将手机关机。被告人徐某后将赃款用于还债和挥霍。2012年8月,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方意见

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主动交代其用赃款购置的车辆,其家属亦表示愿以该车辆赔偿被害人,有一定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徐某是否构成坦白、退赃。

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徐某返还被害人齐某某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办案总结

对于侵犯财产类案件,被告人存在退赃、退赔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⑸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2.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两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