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醉酒驾驶撞死一人,马晓欢、高明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被判一缓二

收案日期:2013/09/23  浏览次数:2097次


[核心提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行人马某撞死,家属担心其醉酒情节会加重刑罚。马晓欢、高明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此案,但没有像一般交通肇事罪案件一样极力促成民事赔偿,而是在发现事故成因和证据的重大疑点后,与各阶段办案机关主动交涉,并选择在最适宜的时机(庭审开始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10万余元后,取得谅解书。最终,刘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 号]:(2013)黑高刑字第146号

[承办律师]:马晓欢 高 明

[关 键 字]:醉酒驾驶 交通肇事罪 缓刑 刑事辩护律师 黑龙江刑事辩护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酒后驾车回家,将行人马某撞到,造成马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刘某主动投案。经检验,事发当天,刘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71.55mg/100ml;死者马某尸检报告显示,其系在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多发脑挫裂伤、脑疝形成而死亡

律师办案

通过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刘某及刘某妻子)反应,事故发生时并未看见车辆前方有人,我方律师在侦查阶段向办案机关递交了调取事发路段监控录像的申请。但经调取,该路段摄像探头或者角度照不到事发地点,或者出现故障,导致事发经过视频资料缺失。本案进入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经我方律师查阅案卷证据,通过车辆痕迹检验结论与尸检结果发现了本案的重大疑点。车辆痕迹检验结果显示,车辆前端撞痕距地面高30-111cm。该高度情况下,人如果是站立,撞击位置应该是腰部以下。而尸检结果显示,死者除头部致命伤外,身体其他部位未见明显伤痕(擦伤除外)。由此,律师分析得出结论,死者被撞击时并非站立姿势,而应该是弯腰或下蹲姿势。这就给了刘某和刘某妻子事发时在车上看不到死者的情况找到了一个合理解释和猜测。接下来,律师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就此观点与公诉人和办案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又结合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在说服保险公司同意庭前调解的情况下,仅赔偿了10万余元,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目的。

控方意见

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系自首。

辩方意见

(一)根据车辆痕迹检验结论和尸检结果分析,死者事故发生时应当是弯腰或下蹲姿势,致使被告人及被告人妻子在车上均未看到死者在车辆前方,所以,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不正确,不应为被告人全责,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疑。

(二醉酒驾驶在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以前并非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三)被告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既往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五)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得到其谅解。

争议焦点

(一)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否存在问题;

(二)醉酒驾驶是否应当作为被告人从重处罚情节

办案结果

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办案总结

(一)在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以前,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醉酒驾驶并非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只有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时,醉酒驾驶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条件在该《意见》出台后,现在醉酒驾驶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成为了交通肇事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醉酒驾驶并不一定当然的为事故的全责方。

(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切忌逃逸,主动报警是正确选择。

(四)酒后驾驶害人害己,饮酒莫开车!开车莫饮酒!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