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盗窃电缆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案

收案日期:2012/02/24  浏览次数:81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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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2012】深际律刑字第(0224)号

[承办律师]:刘平凡 程先华

[关 键 字]:盗窃罪 刑事犯罪 深圳律师 律师

基本案情

本网首席大状刘平凡律师、刑事律师程先华,今日正式介入深圳市盐田区海关区域内工厂郑某盗窃案!郑某,男,湖南籍人,20多岁,系深圳市盐田区某公司的工人。前不久,郑某利用工作机会,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分3次将公司的电缆线盗走销赃卖钱。经侦查机关初步鉴定,被窃财物大约案值近2万。据悉,截止目前,段某已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段某家属通过本网找到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希望两律师通过其专业的辩护,合理合法地维护该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律师办案

【案情回顾】
段某,男,初中文化,湖南人,某集装箱运输公司员工
2012年2月X日,段某因工作原由前往盐田区码头内的拖车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见四下无人,遂临时起意欲盗窃公司电缆,于是当晚用铁剪盗剪了空置冷柜电缆25米。第一次得手如此容易,令段某生出侥幸心理,第二天又在同一地点盗取空置冷柜电缆25米,并同第一次盗窃所得的电缆铜线一起卖与废品回收站,共得赃款260元。尝到甜头的段某,越发大胆,遂准备实施第三次盗窃,殊不知就在段某准备进行第三次盗窃时,其刚刚跳上雪柜准备动手剪铜线时,恰被码头巡逻的保安当场抓获,并连同作案工具,一并送至公安机关,想不劳而获的段某就此入狱。
【盗窃电缆卖了260元,但鉴定认定其损毁的电缆价值缺将近4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段某盗窃实际所得仅为260元,但经司法鉴定,段某三次盗窃电缆总价值将近四万元人民币。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段某无自首情节,盗窃数额已到较大标准以上,并且有多次盗窃情节等,其量刑当在三年左右。当段某听说自己可能面临三年有期徒刑时,跪在刑警面前痛哭失声。此时的少年,已然明白自己的侥幸心理,将需要付出怎样的代价。
【专业刑事辩护铸就优质口碑品牌:刘平凡、程先华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入情入理,逆转80后小伙命运!】
段某的姐姐在知悉自己弟弟被捕入狱后,痛心之余更多的是焦急和无助,此时其通过网络平台查询到“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网”(www.chinalawyer.me),在看了该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大状和程先华律师非常多的成功刑事案例之后,迅速联系了刘平凡、程先华两位律师。经过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受刘平凡律师指派,程先华律师当天即赶赴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对段某进行了第一次会见。在全面详细的了解案情之后,刘平凡、程先华两位律师认为:关系段某量刑轻重的情节有几个:一是,段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多次盗窃”情节;二是,被盗电缆是否是崭新的成品,亦或者使用年限已久的陈旧品;三是,本案价格鉴定报告依据的检验样本和检材是如何得来的?四是,段某出售赃物价值不足300元,与鉴定价值4万元之间,鸿沟差距出现的原因何在?带着这些疑问,两位承办律师,积极地向深圳公安局盐田分局及深圳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律师意见书》,表明律师观点,并为犯罪嫌疑人段某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向受害单位调取证据,争取受害单位谅解,积极赔偿损失!】
为解决律师在辩护当中所引发的疑问,也为了段某能够获得罪轻的处罚,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两位律师经法院同意,积极地向被害单位走访调查被盗雪柜电缆线的情况。经过律师近一周的实地调查走访,终于弄清楚被害单位雪柜电缆线的基本情况、其使用年限、维修恢复费用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出具《调查报告》,提交本案审判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调查报告》反映:实际段某的盗窃行为并未给被害单位造成4万元如此巨额的损失,鉴定报告依据的是购买整套新产品的最新市场价格鉴定做出,实际上,段某毁坏的产品仅为2条,其中1条经维修可以继续使用。
经过与受害单位协商,并经受害单位依法出具《关于YICT4个雪箱电缆线及插头报价》、《维修费用》发票、被害单位《情况说明》等,不但充分证实了律师调查报告反映的本案被盗电缆线价值仅为4000元的事实,并且也证实了雪柜电缆线的维修费用仅为3600元左右的事实,同时,经过律师、家属与被害单位的共同协商,最终,段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3600元损失款,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向审查起诉机关递交专业刑事律师意见书,并提交律师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为段某争取最轻的处罚!】
刘平凡、程先华两位律师向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认为:其一,段某盗窃的赃物计算价值不合理,鉴定价值与被害单位实际损失,相距甚远,应该实际损失价值为依据,鉴定价值对段某有失公正。段某前两次盗窃的电缆为使用多年的陈旧电缆,不应以全新电缆的市场价格计算赃物的实际损值。据此,以盗窃总金额四万元为段某定罪量刑明显有失公允。
其二,虽然段某总计盗窃三次,但第三次盗窃实施时即被抓获,应视为盗窃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遂的盗窃赃物金额不应计算在盗窃罪的总金额内。同时,律师认为:段某的行为并不成立“多次盗窃”情节。
其三,段某已主动向被害单位赔偿全额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机关的谅解。
其四,段某认罪态度良好,主动交代了前两次的盗窃行为,对于前两次盗窃而言,其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应予从轻处罚。
其五,段某为初犯且家庭贫困,盗窃为被逼无路之举,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轻微,建议从轻处罚,
【三年有期徒刑辩护为五个月拘役,牛律师刑事辩护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刑事律师程先华,再树刑辩领域成功辩护刑事案例】
最终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下,2012年7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段某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轻微,已经赔偿损失且已得到受害单位的谅解,其行为不具有多次盗窃情节,同时,考虑到其系初犯并且家庭环境贫困等,依法判处段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判决前段某已羁押五个月,遂被当庭释放!
本认为自己必然将被判重刑的段某,在自由的第二天即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当面向律师感谢!其表示:“真想不到,谢谢律师,不然我就冤大了”。而刘律师则严肃教诲到:“以后好好工作,好好做人!”
【本网律师刘平凡、程先华总结盗窃罪办理成功经验】
刘平凡律师认为:“本案办理成功的经验在于:刑事律师敢于调查取证!在本案当中,律师通过会见和阅卷发现:实际财物损失与鉴定报告显示的价值,相距甚远,遂从被害单位处,一一调查取证,最终找了被害单位维修损失证据,并且找到了发票。正是律师的细心取证,才为段某的从轻处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正是取证,才能够让段某赔偿较小的损失数额并或者谅解,最终被从轻处罚”!
程先华刑事律师认为:本案之所以办理成功,在于律师的责任心和肯付出。只有认真对待每一宗刑事案子,认真对待每一个证据,观察证据疑点,细心求证,才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到律师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盗窃罪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控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