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入室抢劫罪重罪,辩护成功,获改判罪名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缓刑释放!

收案日期:2012/10/26  浏览次数:1685次


[核心提示]: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近日接了一个情节让人啼笑,性质却很严重的案子。案发地为广州。本案被告人迷迷糊糊中尾随年轻女子进入其房中,女子坚称谢某掐住她脖子索要手机和财物,在邻居相助下,才挣扎逃脱并将谢某反锁屋中。警察迅速出动,想不到的是,打开门的刹那,谢某竟然在女子床上酣睡正香。谢某随即被擒,并被控入室抢劫罪锒铛入狱。依照刑法的规定,入室抢劫是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依法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但在本网首席刑事辩护律师刘平凡的努力下,峰回路转,不但再次创造了中国又一起“辩诉交易”奇迹,改判罪名,而且谢某被缓刑释放!

[案 号]:【2012】牛刑初字1258号

[承办律师]:刘平凡 程先华

[关 键 字]:强奸罪 盗窃罪 非法闯入私人住宅

基本案情

        年轻小伙子“喝酒喝高了”,无端造刑事犯罪惹来牢狱之灾!

        谢某,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衡阳人。

2010年某天中午12时许,谢某的亲戚王某某结婚,谢某前往婚宴酒楼喝喜酒。宴席上,觥筹交错之间,白酒和红酒夹攻之下,谢某当即酩酊大醉。下午16时许,谢某又与其叔叔等亲戚到王某某家中吃饭,谢某先后在王某某家的门口和卫生间呕吐不止,呕吐时间长达半个小时。为缓解不舒服的状态,谢某就想到外面吹吹风,透透气,醒醒酒。谁成想,已经深度醉酒的谢某神智不清之下,在路上迷迷糊糊的跟着一个女人便走。谢某与那女人相隔两米左右,二人没有任何交流。女人开门进房后,谢某见大门没关便也跟了进去。

        随后,该名女子报案称遭到抢劫。据该女子描述,谢某尾随其进入屋中,掐住其脖子将其按倒在电脑桌上,并将她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抢走,放在自己兜中,又将她按倒在地,向她索要钱财,她用力反抗并大声呼救,挣脱控制后伺机逃脱,并与前来相助的邻居将谢某反锁屋中并报警。被反锁屋中的谢某想踢开窗子出去,踢了几下没踢开,感觉头很晕,就在那个女人的床上睡着了。几十分钟后,谢某被人打了一巴掌又踢了一脚,猛然惊醒过来,就发现那名女子和警察在眼前。大约晚上20点20分许,谢某的亲戚接到A派出所的电话,被告知谢某在A派出所。亲戚到达A派出所后,看见一名警察正给谢某做询问笔录,并被告知谢某涉嫌抢劫。

        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公安机关将谢某逮捕,后侦查机关以谢某涉嫌抢劫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自始至终,谢某因为醉酒过度,始终无法准确回忆当时的情形,也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抢劫行为。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辩方意见

作为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抢劫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入室抢劫更是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谢某的犯罪行为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但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谢某制造的入室抢劫案,辩护难度极大,倘若辩护不得力,谢某极有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0124,接受谢某家人的委托后,刘平凡律师加紧办案,仔细询问了谢家人案发前的细节及案发经过。经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讨论案情,一致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谢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予以立案侦查的定性不准确,谢某不具备抢劫的犯罪故意,缺乏抢劫罪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同时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不相统一,不构成抢劫罪。但律师同时认为:尽管处于醉酒状态,但是谢某依法应对掐刘某某脖子的行为及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行为也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刑事律师巧妙运用律师调查取证权—层层证据证实:谢某当时确实“喝酒喝高了”!

案发前谢某曾大量饮酒,虽然醉酒的人要负刑事责任,但是病理性醉酒却不在此列。为证明谢某在案发时处于病理性醉酒状态,打动检察官、法官,刘平凡律师将证据做足、做细,他们调取了谢某参加婚礼当天的照片,寻访了当时出席婚礼的证人,最终筛选出谢某大量饮酒的照片,并让在场若干证人出具了谢某大量饮酒的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证言看似无足轻重,实际上多方搜集的醉酒证据加上谢某犯案时的行为方式,都成为谢某无抢劫犯罪故意的有力证明,为辩护的成功奠定重要基础。

在出具的辩护意见中,刘平凡律师认为纵观谢某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表现,谢某抢劫故意不明显。谢某擅闯被害人房间并伤害被害人是深度醉酒时的无意识行为,他只想找地方睡觉,并没有入户抢劫的故意。案发前,谢某曾大量饮酒,案发时谢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其主观上缺乏认知和辨别的思维能力。谢某被抓捕时在被害人床上熟睡的事实,又无携带工具等犯罪预备,不仅证明谢某主观上没有抢劫被害人的故意,而且证明谢某没有抢劫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再从行为的条件和性质,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以及现场勘验情况上分析,谢某入户抢劫有悖常理,抢劫的目的和动机难以成立。既然谢某不具备抢劫罪的主观要件,那么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掐被害人脖子的客观行为不应认定是为抢劫他人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行为。虽然客观上谢某实施了掐被害人脖子的行为并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的威胁,但是根据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不能认定谢某构成抢劫罪。

 

【刑事律师条分缕析刑事案件证据——独木不成林,孤证难采信!】

办理本案中,刘平凡律师发现该案无客观真实的证据证明谢某实施了抢劫行为,其所采信的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明体系证明谢某构成抢劫罪:

其一,有且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证明谢某实施了抢劫行为,而且其陈述既无客观真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又有悖于常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被害人的陈述没有痕迹证据予以证明。侦查机关未提取汗迹、皮屑等痕迹,不能证明谢某将被害人按在桌子上。侦查机关未提取门上谢某指纹痕迹,不能证明谢某将大门关上,对刘某某实施抢劫。侦查机关未提取手机上的指纹,手机并未在谢某的兜内,而是在“距离房门0.3米处”,没有证据证明谢某有抢劫手机的行为。被害人陈述既无目击证人证明也无监控录像证明。另外一方面,被害人关于抢劫经过的描述前后不一致且有悖常理,不可采信。如,当被害人说“钱放在包里”时,谢某不是去拿钱,不是拿钱逃走,而是“我才说完他就使劲掐着我的脖子”。

其二,案发时谢某深度醉酒,对自己的行为根本无法回忆,也未供认有抢劫财物。谢某的症状符合病理性醉酒的特征,即饮酒时或其后不久,出现激越、暴怒、冲动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他并非拒不承认,而是因为确实对案发过程无法回忆。因此,刘某某遭人抢劫的单方言词证据属于孤证,不能作为谢某定罪的证据加以采信。

 

 辩诉交易创奇迹,谢某仅被判7个月,缓刑释放!

谢某案一时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该案已经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院,被害人刘某某不同意撤诉。另一方面,谢某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系深度醉酒时的无心之过,并无侵扰被害人正常生活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无确切证据证明谢某入室抢劫。怎么办?僵持之下,检察官犯了难。

一向善于运用新理论做辩护的刘平凡律师,这时提议,咱们来搞个“辩诉交易”,怎么样?诉讼双方可以坐下来协商嘛,最后以双赢的局面了解这个案子,何乐而不为呢?

被告人、受害人、检察院三方通过沟通,最终达成一致。2011131日,谢某的家人与刘某某达成谅解协议。谢家对谢某的行为表示真诚道歉,并给予刘某某2万元补偿,刘某某对谢某酒后侵入她的住宅并掐自己脖子造成的轻微伤害等行为表示谅解。这份谅解协议送到了检察官的面前,考虑谢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检察官同意降格指控,对谢某减轻处罚。谢某接受对他较轻的有罪指控。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在庭上说,我也认为该案的定性有问题,谢某不应以入室抢劫罪判处。

最终,市初级人民法院鉴于谢某行为后能及时弥补被害人损失及消除危害,及时赔偿被害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判处谢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执行。检察院未抗诉,谢某也未上诉,判决生效。

办案总结

得到判决后,谢某开心极了,他万万没想到自己仅被判了七个月。会见他时,他笑眯眯的向刘律师竖起大拇指。得到2万赔偿的刘某某也很满意,因为对于现在仍没有工作的她来说,这笔赔偿是很大的慰藉。避免了繁复的调查取证,检察官和法官也很满意,整个案子办理的轻松愉快。

    刘平凡律师这起“辩诉交易”成功案例,极具现实意义。虽然有关“诉辩交易”好与坏的争论仍在继续,但是无论是司法改革还是律师办案,有敢为人先的行动,才是决胜千里的法宝。长期以来,受“重刑轻民”观念影响,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一方长期处于诉讼参与人地位,其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发挥作用较小。许多受害人及其家属被犯罪侵害,精神上得不到抚慰,部分受害人为医治伤情,举债累累,又难以从其他渠道得到经济帮助。犯罪人一方,赔不赔偿都要获等量的刑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无论是犯罪人还是其家属,均不愿进行民事赔偿。其实这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矛盾根源,从这个层面来说,“诉辩交易”大有可为。

    无论怎样,结果很重要,谢某入室抢劫案是个做的非常成功的案子。

相关法条

得到判决后,谢某开心极了,他万万没想到自己仅被判了七个月。会见他时,他笑眯眯的向刘律师竖起大拇指。得到2万赔偿的刘某某也很满意,因为对于现在仍没有工作的她来说,这笔赔偿是很大的慰藉。避免了繁复的调查取证,检察官和法官也很满意,整个案子办理的轻松愉快。

    刘平凡律师这起“辩诉交易”成功案例,极具现实意义。虽然有关“诉辩交易”好与坏的争论仍在继续,但是无论是司法改革还是律师办案,有敢为人先的行动,才是决胜千里的法宝。长期以来,受“重刑轻民”观念影响,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一方长期处于诉讼参与人地位,其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发挥作用较小。许多受害人及其家属被犯罪侵害,精神上得不到抚慰,部分受害人为医治伤情,举债累累,又难以从其他渠道得到经济帮助。犯罪人一方,赔不赔偿都要获等量的刑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无论是犯罪人还是其家属,均不愿进行民事赔偿。其实这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矛盾根源,从这个层面来说,“诉辩交易”大有可为。

    无论怎样,结果很重要,谢某入室抢劫案是个做的非常成功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