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二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虽然成立但是应当判处缓刑或者给予拘役处罚

收案日期:2016/07/04  浏览次数:1602次


[核心提示]:牛律师机构刘平凡律师对于被告人王某二的行为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了被告人王某二犯罪未遂情节,有自首、坦白、认罪态度好等量刑情节,供法庭参考。

[案 号]:【2016】牛刑初字0710号

[承办律师]:刘平凡 程先华

[关 键 字]: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

基本案情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辩方意见

尊敬的法庭:

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对于被告人的量刑部分,辩护人有如下量刑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一、被告人并没有成功的全部将涉案移动硬盘当中的淫秽物品全部复制给他人,本案存在犯罪部分未遂情节。对未遂部分应依法认定犯罪部分未遂,并恳请法庭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全部淫秽视频经鉴定总数量为4619部,根据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其承认复制给他人600余部。尚有4019部左右的数量,被告人还没有复制给他人过,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该部分已经被被告人复制出去。对于其他未下载复制出去部分,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考虑到被告人的动机有情可原、获利额不大等事实,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情节,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涉案的情节、后果等,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正卷诉讼证据卷p55:抓获经过证实:2014116日晚上,民警在例行检查当中,发现50号摊位有淫秽电影,遂当场盘问王某二,王某二当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协助民警回去派出所进行调查。正卷诉讼证据卷p57:关于王某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的综合材料也证实:也证实了查获王某二的过程及王某二当时的到案情况、供述情况及认罪态度情况等。该两份证据能够证实王某二系自动投案。

根据王某二的数次讯问笔录及其庭审供述来看,其自从侦查阶段到案以来一直坚持如实供述并保持了供述的稳定性,依法属于如实供述。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仅仅在司法机关依法排查性询问阶段,尚未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即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考虑到犯罪事实和情节,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阶段即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能保持数次供述的一致性。在今日庭审阶段也能如实供述,其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诚恳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诚恳悔过,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复制出去的淫秽视频的数量和获利金额均较少,犯罪情节轻微,经营时间短,社会危害不严重,恳请法庭考虑此情节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失去人身自由的时间为2014116日。折抵刑期应自116日开始计算。

受案登记表及王某二116日两次讯问笔录证实:王某二被抓获时间为2014116日晚19小时左右即被抓捕,已失去人身自由,计算其羁押期限应从116日开始计算。

六、被告人母亲为精神疾病患者,父亲已退休早年遇车祸无劳动能力,哥哥离异受创伤,家庭经济较困顿,恳请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七、本案关键证据《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对50号摊位的《搜查笔录》证据的真实性均存在严重问题,恳请法庭在量刑时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综上,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偏重,与本案被告人的罪责刑不相适应。

在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判处被告人缓刑或者给予拘役处罚。谢谢法庭!

 

辩护人:刘平凡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