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意见
某海关缉私分局: 经依法委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担任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案嫌疑人A某的辩护人。经依法会见A某,辩护人提出以下客观意见,恳请办案机关考虑并采纳!
一、A某是否确实具有走私枪支的主观故意,值得商榷。
(一)无充分证据证明A某明知其携带进境的是枪支、弹药。
1、A某的供述表明其在购买时不明知是枪支。A某供述称:其过境香港目的是为女友购买礼物,在途经某搬迁店铺时偶然发现有仿真枪支售卖遂进入店铺把玩。在其跟店员一再确认其所购买对象是二手仿真枪支模型、不能击发而且没有杀伤力的情况下,购买了5支。A某的供述证实:其在购买时候已竭力避免涉嫌违法,并且已经店铺一再确认和保证所售卖枪支不属违禁品,其才购买。而其购买当时,已再三确认不违法,不是违禁品。
2、A某在口岸被抽检查验过程证明其不明知所携带的为枪支。据A某供述:在口岸抽检到A某时,其主动上前并在背包拉开拉链之前告知抽检人员背包内为仿真枪支模型,并主动配合检验人员取出店员为其打好的包装并接受检验。如其明知所携带的为枪支,其不可能主动配合抽检并主动告知背包内容物。
3、A某不明知包装内的说明书内有子弹夹藏,也不知店员如何装入子弹,其在携带入境时不明知有子弹存在。
A某直至被抽检时才知道店员包装的说明书内夹有子弹,其此前并不知道店员有售卖子弹给予其。其供述称:店员为其打包仿真枪支时,其在店内打望其他货品并未留意是否有子弹。如其明知有子弹而携带,着实没有必要在如实告知5支仿真枪支的情况下再去隐瞒子弹问题。
4、A某的背景表明其不具备鉴别枪支与否的能力和知识。A某的工作为IT工程师,也无有关军事背景,其不具备识别枪支与否的专业知识和个人能力,也不具备分辨深港两地关于枪支认定标准和有关枪支管理制度异同的法律背景和教育背景等。在店员告知不违禁的情况下,其认为可以购买和携带,实无鉴别能力和知识分清楚枪支与否。
5、本案A某父亲B某提供的收据5张证明:A某不明知中国有关枪支认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收据内容来看,其明确表明杀伤力在2平方厘米以下,如果A某明知中国枪支鉴定认定标准为1.8焦耳每平方厘米,则其是不可能购买并携带这5支仿真枪支入境的。
6、A某父亲B某亲赴香港天堂店铺。经核对该5张收据为天堂店铺枪支并且其杀伤力均在1.8焦耳每平方厘米以下。
(二)无充分证据证明A某携带仿真枪进境行为是非法携带。
1、A某通过关口时是正常通关。其无隐匿、伪装、逃避等行为,其通关时仿真枪包装状态为店铺为其打包时状态,其并没有进行伪装和隐藏等。
2、在抽检时无逃避监管和逃跑行为,主动如实告知携带物。其能够主动配合检查和在检查之前主动交代其背包内容物,无意图蒙混过关或者逃避抽检。
3、过关时A某的背包状态为正常状态,其未进行伪装和藏匿。
4、A某过关时并未更换任何服装穿着或者进行任何人为的妆扮,其进出关口均着一样的服装和鞋饰,无伪装行为。
5、不主动申报不等于明知而犯罪或者明知而走私。A某供述称:其未主动申报是因为购买价值不足5000元的征税额度,其认为不需要申报纳税因此未申报。A某不主动申报进境物品具有合理合法的抗辩理由。
(三)从A某的家庭条件、工作情况、经济情况、其个人表现等,也可以证实:A某无走私的必要和需求。
1、A某为深圳户籍,在深圳有正当工作,收入较高,无走私的经济需要。A某在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5000余元,无经济负担。
2、A某父母也为深圳户籍,其父亲也在深圳工作,收入较高,足以支持家庭的经济需要。A某父亲B某在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1.7万余元。A某母亲C某退休工资千余元,A某并无家庭负担。
3、A某无走私前科,也无任何犯罪前科,其没有必要明知是枪支而去花钱购买乃至于触法。
4、A某父母均是文化人且其父亲曾是退伍老战士,家庭教育一直比较严格以致于A某性格老实本份,其家庭环境和其性格特征等表明其不敢明知而违法。
(四)香港枪支杀伤力认定标准与大陆是否一致?对此,A某并不明知。
A某供述称:其认定香港属于中国领土,既然在港被公开售卖且其明确标示和宣传为无杀伤力的仿真枪则购买应该没有任何问题。考虑到店铺有非常多中国的大陆客在购买,其遂也购买了准备收藏。则:辩护人人为,普通百姓根本不具有鉴别枪支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也不具有分辨香港与大陆在认定和鉴别枪支问题上的区别与联系的能力和背景,加之A某也不从事与枪支或者法律有关的工作,也无相关背景,则要求其在店员明确表示不违法且很多大陆客纷纷购买的情况下而不购买或充分认定购买枪支是违禁品或者携带进境是违法行为,完全超出了普通人的认识能力和分辨水平。
据此推断,A某对于其所购买的是否为枪支的问题,其主观上是不明知的。在这样的条件下和环境中要求A某本身不触法,明显不符合客观和公正原则。
综上,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A某具有走私枪支的主观故意,也不足以认定A某携带枪支进境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辩护人人为:A某携带自认为仿真枪模型而实质为枪支进境的行为,纯属过失。恳请贵机关慎重考虑A某涉案的特殊情况并酌情采纳律师辩护意见。
二、据公安部有关法律规定,枪支鉴定权属公安机关,海关无独立枪支鉴定权,故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这值得商榷。
根据公安部枪支鉴定规定,枪支鉴定权属于公安机关,并且其鉴定要求具有检验和复核两个程序。
根据律师会见A某得知:其案件鉴定结论的作出系海关机关作出,因此,鉴定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主体不符合,将可能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
此外,在公安部规定的鉴定程序当中,明确要求鉴定结论的作出需要经过检验和复核两个程序,而该鉴定是否符合程序规定,目前也值得商榷。
综上,恳请贵机关结合A某涉案的基本情况来充分考虑辩护律师意见,并能设身处地为A某的未来和前途着想,为其家庭和逐渐老去的父母着想,早日办结其案件并能对其从轻处理。
此呈
某海关缉私分局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辩护律师提供深圳海关参考的资料与证据:
1、A某工作证明,复印件,1页;
2、A某完税证明,复印件,2页;
3、B某工作证明,复印件,3页;
4、B某退伍军人证明书,复印件,4页;
5、C某持有房产合同,复印件,5-7页;
6、C某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复印件,8页;
7、C某养老金领取银行存折,复印件,9-10页;
8、B某录制:香港玩具枪销售店铺光盘,原件,11页;
9、香港枪天堂收据,复印件,第12—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