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某原系深圳某公司员工,高级工程师。闲暇之余,因临近香港方便,其遂经常帮助朋友带货来回香港,赚取微薄的带工费。案发之前,也曾因携带电子产品等而经海关查获做退货处理,此类记录有两次。案发当天,a某闲来无事,遂过境香港逛街为女友买袜子,其逛街到香港广华街,发现有店铺在甩卖枪支,其遂入内把玩,因想收藏遂购买了5支店家甩卖的“玩具枪支”,而其在购买之前也一再听取店员介绍该“玩具枪支”无杀伤力,不能击发,其店员好心的赠送了塑胶弹丸600粒。a某开心过关回家被查,不料被查获遂致案发。后海关鉴定该5支“玩具枪支”具杀伤力且均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a某被羁押。其家属找到牛律师刑辩机构了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经过两律师侦查阶段(海关)、审查起诉阶段(市检察院)和法院阶段(中级法院)的努力,a某涉嫌罪名本身量刑起点在7年,因最终法院认定律师辩护的a某具有自首、认罪、主动缴纳罚款等众多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a某被依法适用缓刑。a某及其家人满意辩护结果并不上诉。
辩方意见
牛律师刑辩机构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有无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A某必要性的申请书,提出:一、A某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决无罪;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三、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申请人:刘平凡律师,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先华律师,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A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书面建议侦查机关对A某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A某已被羁押近两月,案件证据已基本被固定,其涉嫌犯罪与否的事实已基本查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6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继续对A某采取羁押措施已不必要。具体理由: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9条之规定,结合辩护人依法会见A某及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的基本案情情况,辩护人分析认为:A某已具备规则第619条规定的、应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种情形,现特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审查并恳请贵院审查后依法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一、A某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决无罪。
A某父亲向侦查机关提供收据5张并向律师提交复印件5张,该5张收据均明确公开载明涉案枪支杀伤力在2平方厘米以下。同时,其父亲向涉案店铺取证(光盘)证实:其所有销售枪支均可公开销售且公开宣称杀伤力均在1.8以下。
其父亲提交的证据,能够再度印证A某的供述(律师会见了解的事实):其购买的系店铺宣称无杀伤力可公开携带的玩具枪,加之A某无鉴别枪支杀伤力的专业知识和背景,律师认为:其在当下其已经竭力避免涉嫌违法,其公开携带进境并主动接受抽检说明其无走私犯罪故意(理由和依据见:律师意见书)。
因此,就律师了解的案件证据的变化来看,A某的涉案事实,即便被移交法院,也有可能被判决无罪,恳请贵院依法核查并及时作出决定。
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
A某案本身不牵涉任何证人,也无任何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的可能。同时,该案也不存在举报人、控告人、被害人等。另外,A某能够自动到案配合调查,外加其家人、工作等均在深圳,其无逃跑的可能和风险。
三、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根据以上理由,现申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羁押A某必要性进行审查。
此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