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以抢劫罪抓捕当事人C 刘平凡律师介入检察院把罪名改为非法拘禁罪

收案日期:2016/07/12  浏览次数:1427次


[核心提示]:牛律师刑辩机构刘平凡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C作定罪辩护,成功打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罪名——抢劫罪,检察院认可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变罪名,以非法拘禁罪向法院起诉;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作轻罪和罪轻辩护:试图以故意伤害罪打掉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并同时作罪轻辩护,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提出被害人过错、被告人从犯、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以及犯罪由民间债权债务纠纷和情感纠纷引起等诸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法院予以采纳,仅以非法拘禁罪判处C某有期徒刑10个月,且判决书作出次日刑期已满,C某被释放。

[案 号]:牛律师刑辩案例第4号

[承办律师]:刘平凡 程先华

[关 键 字]:

基本案情

A男因E男插足致B女红杏出墙及B女私下出借资金给E男而产生矛盾,AB离婚,E某欠债未还。

A男与B女原为夫妻,于某年某日共同以B女的名义将2000万人民币投资到E男在经营的某公司,在相互的交往中B女与E男多次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婚姻存续期间B女私自将人民币1000万元假借他人名义出借给E男用于E男的公司。

某日B女与E男幽会,被A男发现,A男要求其妻B女与E男关系立即中断,但B女与E男的关系并未终止,仍在持续。同年12B女与E男签署转让协议书,约定B女退出E男经营的某公司,其所有的股权以人民币248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E男,后B女与A男又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B女对E男的上述2000万(另加480万利息)债权转移给了A男,之后A男因E男对于上述人民币1000万元及人民币2000万元(另加480万利息)的还款问题与B女产生矛盾,导致A男与B女婚姻破裂,于20123月办理离婚手续,A男声称自己会去找E男要帐。

上述款项2480万元(480万元为利息)于20128月才清偿,1000万元至案发后近3个月才清偿。

A男携其哥哥DD的司机C前往深圳找E男算帐,并对E男及其女友F进行殴打、侮辱长达2个半小时。

第二年9月间,A男获知E男入住深圳某酒店客房,遂前往深圳找其算帐,并电话告知其哥DD担心其弟出事,于是带上自己的司机C于当晚赶至深圳,三人会合后入住E男入住的深圳某酒店客房隔壁的客房。

A男分工后,三人先后冲入房间对E男及其女友F(之前未知晓房内还有女友F)实施暴力,三人先后采取殴打、逼E男吞食烟灰,用语言、行为侮辱、恐吓等方式控制二被害人,并向E男逼问欠款和感情纠纷等问题。

期间E用自己的手机、被害人的Ipad电脑对殴打和侮辱过程进行摄像。

而后,E男要求与A男单独协商,A男遂将E男拉进洗手间,单独对其进行殴打和侮辱,逼其承认与B女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其追讨B女为其支付的房费、差旅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6.9万元),逼其签下伤害免责书、欠条等文书。整个过程持续2个半小时。

A男令其哥D拿走E男及其女友F现金、电脑及手机等财物

为防止受害人报警、也为找出E男关于经济及感情纠纷的相关“证据”,A男让其哥D带走了E男的电脑、手机等物品。D现场清点,将E男的现金、电脑、手机、U盘、信用卡等财物,以及E男女友F的手机、电脑均放入E男的背包内,让E男女友F写下邮寄地址后,三人分两批离开现场,前往深圳机场坐飞机离开深圳。

A男以公开不雅视频相威胁,逼E男汇款6.9万元

次日,E男报警时,并向A男发短信要回电脑等物品,A男当即打来电话威胁其若不还钱就将不雅视频发给其手机通讯录的联系人。E男打开手机免提功能当着民警的面答应给A男汇款,尔后安排朋友向A男指定的帐户汇款6.9万人民币。

后经鉴定:E男为轻伤,E男女友为轻微伤。

律师办案

控方意见

辩方意见

【刑事辩护律师意见】

检察院阶段提交律师辩护意见,驳斥公安机关对抢劫罪的指控的本案的犯罪动机是为了追债与报复第三者插足人E

B女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与E男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私下借巨款给E男,A男先是进行了劝阻,但并未产生实际效果,B女与E男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仍在持续,直接导致A男与B女离婚。A男气愤E男作为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破裂,且令其前妻私下借款给E男,至案发前仍未完全清偿,于是想找机会进行索债与报复。

B女的证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与量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调取B女的证言极为重要,且须申请出庭作证。

B女虽然是案外人,但她完全知晓在婚姻存续期间,私下借款给E男的事实,以及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的管理与离婚后的财产分配的事实。她的证言对厘清案件中债权债务关系、证实E男插足是A男与B女离婚的根本原因至关重要。不仅要建议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调取B女的证言,还须向法庭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侦查机关以涉嫌抢劫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定性错误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压制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反抗,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可见“非法占有为目”的系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必要要件之一,因此本案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成为罪名辩护能否成功的核心。

从案情看本案中嫌疑人拿走控告人手机、电脑、硬盘的目的系取证和防止报警,并在拿走现场让受害人写下了邮寄地址,准备取证后及时寄回给受害人,拿E男人民币11800元系追讨到的欠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以故意伤害罪对抗公诉机关起诉的非法拘禁(有殴打、侮辱从重处罚情节)罪

从有效辩护的角度出发,因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有一定的重合,若故意伤害(轻伤)成立,则打掉了非法拘禁罪的从重情节,并同时依法做罪轻辩护,提出众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为当事人的利益做双重保障。

本案成立共同犯罪,从C的作用与地位来看,应当认定为从犯

从案情看,C受雇主安排与其一同前往深圳,之前并不知晓前往深圳的目的,认为与往常公务出差一样,直至入住酒店后,才知前来深圳的目的,由于与雇主的关系一直颇好,且自己也离异,对第三者插足十分痛恨,于是参与犯罪活动。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直接听从A男的安排,且在实施过程中主要负责录音、录像,起次要作用和辅助的地位。

 

【律师辩护】

向检察院出具专业刑辩律师意见书,直击侦查机关涉嫌罪名定性错误,被检察院采纳!

在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围绕罪名定性错误进行辩护,为法庭审理阶段的轻罪和罪轻辩护打下良好基础。要点如下:

一、本案发生的原因系B妇与E男的婚外情引发的感情恩怨及债务纠纷。

二、A男有权向E男追讨欠款,其追讨行为系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

三、本案中嫌疑人A男、DC三人都没有非法占有控告人E男、F财物的目的。

四、本案中A男、DC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五、本案中A男、DC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六、本案中控告人E男的伤情鉴定真实性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七、本案中A男、DC在讨债并教训被害人过程中致E男、F轻微伤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真研究后,采纳了辩护律师认定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罪名定性错误的意见,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向法院起诉A男,以非法拘禁罪起诉DC二人

 

【法院庭审】

向法院出具专业刑辩律师辩护词,以故意伤害作定性辩护,以规避非法拘禁从重处罚情节(殴打、侮辱),以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本案重点围绕两个方面进行辩护:一是重罪变轻罪,即否定非法拘禁罪的定性;二是罪轻辩护,即从犯、受害人过错、犯罪的动机、家庭情况等情节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判决。 

其辩护要点为: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C犯非法拘禁罪定性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本案被告人C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本案中被害人E男的伤情鉴定意见不符合逻辑及经验法则,真实性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三、被害人E男的伤情介于轻伤与轻微伤之间,如果法庭采纳轻伤的鉴定意见,那么本案中E男的伤情也系轻伤中程度最轻的,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四、本案发生的原因系B女与E男的婚外情引发的感情恩怨及债务纠纷,被害人E男有严重过错,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C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起诉书已认定,综合本案的情况应当对被告人C免除处罚。

六、被告人C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工作表现好,家庭情况特殊,请法庭酌情考虑。

办案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被告人三人A、D、C不具有非法占有手机、电脑等财物的目的;且认定6.9万元为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C具有从犯等情节,以非法拘禁罪判处C有期徒刑10个月。

办案总结

【案例点评】

审查起诉阶段定性之辩被采纳,核心点评

本案在牛律师刑辩机构一贯主张的办理刑事案件须“穷尽一切合法手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宗旨指导下,在介入案件时就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多次召开案情分析会,组织专业刑事律师进行透析,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从事实与法律角度递交专业律师意见书论证本案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指出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错误,成功被采纳。

由于此时案件尚处审查起诉阶段,本案相关的事实可以涉嫌四个罪名: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若改变抢劫罪的定性,即能达到轻罪辩护的目的,因此与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有所不同。

审判阶段罪轻辩护成功,关键点所在

本案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起诉,辩护人以故意伤害罪作定性之辩的理由:两罪本身就有相当部分的内容交叉,由于本案有殴打、侮辱情节,属于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若辩护人的意见能被采纳,则打掉了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辩护律师提出诸多从轻、减轻辩护的意见。

即使在审判阶段未能再次达到改变罪名的目的,也可以从量刑情节达到从轻辩护的目的,同样达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

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与判决结果来看,辩护律师在案件的每一个过程中,运用不同的策略,以当事利益至上,积极进行有效辩护,是该案成功点所在。

相关法条

【案例点评】

审查起诉阶段定性之辩被采纳,核心点评

本案在牛律师刑辩机构一贯主张的办理刑事案件须“穷尽一切合法手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宗旨指导下,在介入案件时就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多次召开案情分析会,组织专业刑事律师进行透析,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从事实与法律角度递交专业律师意见书论证本案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指出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错误,成功被采纳。

由于此时案件尚处审查起诉阶段,本案相关的事实可以涉嫌四个罪名: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若改变抢劫罪的定性,即能达到轻罪辩护的目的,因此与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有所不同。

审判阶段罪轻辩护成功,关键点所在

本案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起诉,辩护人以故意伤害罪作定性之辩的理由:两罪本身就有相当部分的内容交叉,由于本案有殴打、侮辱情节,属于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若辩护人的意见能被采纳,则打掉了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辩护律师提出诸多从轻、减轻辩护的意见。

即使在审判阶段未能再次达到改变罪名的目的,也可以从量刑情节达到从轻辩护的目的,同样达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

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与判决结果来看,辩护律师在案件的每一个过程中,运用不同的策略,以当事利益至上,积极进行有效辩护,是该案成功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