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朋在屋内夺走男友挎包出门而逃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刘平凡律师介入辩护

收案日期:2016/07/21  浏览次数:1939次


[核心提示]:A某,29岁,湖南人。 B某,49岁,澳门人。两人系情侣关系,从相识到相恋不到三个月时间,在确定恋人关系后,二人开始共同居住,感情一直很稳定。某日凌晨,A某与B某因为琐事发生摩擦,A某拿了B某的挎包出门而逃,B某报警,A某身陷囹圄。

[案 号]:牛律师刑辩案例第33号

[承办律师]:刘平凡 程先华

[关 键 字]:盗窃罪

基本案情

A某,29岁,湖南人。B某,49岁,澳门人。两人系情侣关系,从相识到相恋不到三个月时间,两人火速确定恋人关系,后二人开始共同居住,感情一直很稳定。2012年6月3日至4日凌晨,A某与B某因为琐事发生摩擦,冲动的A某趁B某洗澡之际拿走B某的挎包出门而逃,B某报警,A某身陷囹圄。A某胞弟经人介绍来到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咨询,刘平凡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后并委托办理此案。刘平凡律师亲自带领团队律师分析研究案情,确定辩护方向

律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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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意见

辩方意见

一、本案情况非常特殊:A某与失主B某之间系恋人关系,且已同居长达半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A某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依法应当不按照犯罪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案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

责任必要地,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本案的案发租房的承租人系A某,A某与事主B某长期在此同居,系恋人关系,依法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二、A某已把所有涉案财物归还事主,并取得事主充分谅解,不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失主B某明确请求对A某不起诉处理,且失主对自己赌气报案的行为深感内疚!

三、A某属于偶犯、初犯,悔罪态度极好。

A某没有前科劣迹,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认罪和悔罪态度极好,改造的可塑性很大。辩护人强烈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四、A某家庭情况特殊。

A某家庭地处内地贫困乡村,母亲早逝,父亲、弟弟、妻子、儿子4岁,一家老小经济来源主要依靠A某一人承担,经济负担非常沉重,本着人性化原则,请贵院考虑对其从宽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对A某作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敬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