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修某贩卖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程先华律师二审程序介入辩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修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及庭审中均不认罪,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指控的事实一致,且能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的指控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关于没有贩毒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修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办案
程先华律师介入之前,上诉人修某个人提交的上诉意见认为:Z某并未向其求购毒品,事实是案发前一天其与Z某共同购买大约10克冰毒共同吸食,某酒店8615号房是Z某让其开的,准备再次吸食毒品的场所,并非是进行毒品交易的场所,房内还有其与Z某共同吸食毒品所用的工具。民警当场查获的8.02克冰毒是Z某带过来的,此毒品是其与Z某共同非法持有的。其此前从未有吸毒、贩毒的历史,从未接触过毒品,因与Z某谈情说爱而遭到诬陷,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程先华律师介入后,依照常规办案流程,依法会见修某、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提交律师辩护词、质证意见、调查取证申请等,并认认真真研读案件证据、研究法律规定、证据规则等,有理有据的向法院提交了律师的辩护观点,获得了法院的重视。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本案程先华律师,在二审的质证意见当中,提出了非常多有关本案程序问题的意见,指出了毒品的扣押、送检、鉴定、保管等环节的众多违法问题,也指出了本案关键证据Z某的证言的矛盾和疑点以及对其进行重新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同时,也指出了本案毒品因在一公共场所酒店某房间的烟盒内发现,缺乏包装物的指纹鉴定,导致该毒品与修某没有关联性,也无法排除其是Z某或者其他住客所有的合理怀疑等重要疑点,得到法院的高度重视。
控方意见
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并认定修某为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修某提出上诉。
辩方意见
辩方意见:对于本案两部分毒品即:8.02克毒品和0.61克毒品(限于篇幅,本处仅展示修某贩卖毒品罪案二审辩护词观点)
1、对于毒品冰毒0.61克这部分,修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该部分毒品的查获过程,属于警方控制下交付,毒品贩卖对象不能,依法应认定为是犯罪未遂,并因此依法对修某给予减轻处罚……
2、对于宾馆某房间一烟盒内查获的8.02克毒品:辩护人认为:因毒品包装物缺乏指纹鉴定,并且仅有Z某前后矛盾和疑点重重的证言证实其来源,无其他证据可证实该部分毒品所有人,又因缺乏指纹鉴定、监控录像等其他客观性证据印证,从而导致该部分毒品究竟是否为修某所以,现存在重大疑问,无法确定。
即便最终法院要认定修某该部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则该部分也仅仅能认定为属修某非法持有,依法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修某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未达到10克以至于未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标准而不能对修某进行刑事追究。……
3、对于宾馆某房间一烟盒内查获的8.02克毒品:因毒品的搜查、扣押、保管、送检等程序存在遗漏、错误或者瑕疵,而导致本案该部分毒品的查获过程、保管过程、送检过程等证据链条缺乏或者断裂,并且该部分证据无法补证……从而,导致本案毒品重量存疑,是否污染存疑,是否仍是毒品原物存疑。……
4、综合全案来看,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恳请法庭对修某酌情再度从轻处罚。……
5、修某家庭困难,父母年逾70,无其他赡养人,无其他经济来源,肯请法庭考虑其系被扶养人的唯一亲属,能对其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经程先华律师辩护本案,上诉人修某及其家属,对于律师的辩护工作和工作效果非常满意。
办案总结
律师在工作当中,常常会遇到很多求助者,他们没有经济能力请律师,但非常渴望获得律师的帮助。而作为一名律师,此时不能只以经济效益为考量,而需要考虑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律师的职业良知,对于需要援助的案件,只要有足够的时间和充足的精力,只要答应了他们的请求,就一定要尽心尽力去办,让每一个案件,都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程先华律师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