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艾某,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案发时(2012年5月9日)未满18岁。户籍地为粤北某贫困山村。因本案于2012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3日被逮捕。后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艾某母亲。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某伙同行某、尚某及另一名男子于2012年5月9日凌晨4时许,在龙岗区某麻辣烫摊位附近对被害人廖某进行殴打,并抢走被害人身上14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艾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并出具XXXX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艾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办案
艾某案件之所以能打掉抢劫罪的罪名指控,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客观审理和依法认定,另一方面取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
据悉,为还原客观事实,律师在一开始接手本案当时即敏锐的察觉到:本案的关键是劫取金钱行为,而不是闹事行为。围绕该关键事实,律师特地向本案的两位目击证人详细调查取证了有关艾某是否有在现场当场抢劫被害人现金的行为这一关键事实。而经过律师详细的询问之后发现,证人均只能证实艾某参与了闹事行为,但却无法确切证实其是否有拿钱的行为。同时,因另外三名嫌疑人在逃,而当晚案发时间又是后半夜,关于究竟是谁劫取了被害人的1400元钱,经律师详细的调查取证之后证实:这是个巨大的疑点,况且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清楚这一事实。
因此,抓住了这一关键事实之后,两律师有效的辩护打掉了公诉机关对艾某抢劫罪的罪名指控
而面临寻衅滋事罪,两律师则做了罪轻辩护并最终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
在本案的辩护当中,为了取得好的结果,两律师会见艾某十几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办案人员沟通数十次,提交书面意见5次,并多次查勘现场和听取证人证言……辛苦的努力终究没有白费,艾某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比较满意。
控方意见
深圳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艾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辩方意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限于篇幅仅提供框架)
1、本案无证据证实被告人艾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2、本案同案其他人在逃,仅艾某一人答案,现有的指控艾某抢劫他人财物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应以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艾某不构成抢劫罪。……
3、被告人艾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4、被告人艾某家庭困难,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其母亲、两个妹妹均依靠其的收入生活,恳请法院考虑该特殊情况,能够人性化司法,对艾某从轻处罚。
5、……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艾某构成抢劫罪,并以抢劫罪的罪名指控艾某。而辩护人认为:艾某不构成抢劫罪。
办案结果
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犯抢劫罪罪名不成立。虽然被害人廖某及证人修某、宝某均直接指认被告人艾某有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廖某的行为,但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人艾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而且被害人的财物也不是由艾某直接劫取,故按疑点从无的原则,不宜认定被告人艾某参与实施了共同抢劫。被告人艾某无故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艾某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及“系未成年人”的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被告人艾某的辩护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证实艾某的家庭生活困难,为了体现司法的人性化关怀,本院酌情对被告人艾某从轻处罚。
法庭教育告诫被告人艾某,作为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遇事要冷静,充分考虑后果,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切忌逞凶斗横,否则不仅对社会造成危害,也会使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应以此为戒,改过自新,做一个诚实守法的合格公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刑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