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购买伪造行车证3本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收案日期:2012/07/03  浏览次数:6267次


[核心提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来认定的。虽然该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 号]:【2012】际刑字第0703号

[承办律师]:刘平凡 程先华

[关 键 字]:买卖伪造的行车证

基本案情

蔡某某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大概有30多辆车,后来单位经营的问题,就购买了3本假的行车证配上真车和报废车辆一起出租,后来被监控到两张相同行车证和牌照的车辆同时出现在不同街道上而事发。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来认定的。虽然该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蔡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被批准逮捕,刘平凡律师和连婕律师于2012年7月3日接受蔡某某家属委托办理此案件。

律师办案

律师办案
刘平凡、连婕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之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羁押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蔡某,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为三打两建案件,刘律师和承办人充分沟通交流发表意见后,又第一时间撰写建议从轻量刑的法律意见书呈递某区人民检察院。
该案涉及三人共同犯罪。在阅卷(足足十卷之多)后,刘平凡、连婕律师提出了:

1、蔡某、陈某某、刘某三人系简单共同犯罪,不易区分主从犯,蔡某是购买证件的买方,陈某某是贩卖方。蔡某不具有指使行为。

2、蔡某在行政处罚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部分犯罪罪行,构成部分自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蔡某系初犯。

4、蔡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交代了陈某某和刘某的犯罪罪行。

5、蔡某家庭情况特殊,母亲患有癌症,父亲多年植物人,并且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
律师提出,蔡某的行为并非恶性犯罪,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发,从节约司法成本出发,提出希望法庭对蔡某作出拘役或者缓刑的处罚。

该案于2012年9月12日下午2时45分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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