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5人原系某公司员工,其主管坑某系债务催收部门负责人。因近期涉案抵押债务车辆未及时还款,公司决定派坑某负责赴深圳收回车辆。坑某召集4人同往深圳并通过技术手段找到车辆,后利用车主接送孩子放学开车门时机,连人带车一并扣押并强行带往某高速服务区。期间车主反抗拒绝上车,后双方撕扯致使车主脸部受伤。在某服务区,5人释放车主及孩子,未及逃离即被抓捕归案。
后5人被以非法拘禁罪诉至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深圳某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建议对坑某在2年至2年6个月期间量刑,建议对其他4人在2年以内量刑。
坑某认罪,但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重
律师办案
数年来,程先华律师已办理累计不下10起非法拘禁罪案件。以其经验判断:该案辩护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关注几个辩护关键要点:
一是:坑某是否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否需要从重处罚。
确实,有足够证据证实本案被害人有受伤的事实,但分析本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法医鉴定结论意见等证据可知:该伤痕的特征反映出:其的形成属于擦碰伤,属于意外导致而非故意殴打导致。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论证,这说明坑某等人没有故意殴打、侮辱的情节,就不存在需要从重处罚的情节。
二是:本案是否需要区分主从犯,换言之,坑某是否是本案主犯。
从本案证据来看,坑某确系债务催收部门负责人。但本案综合证据印证的事实是:在犯罪动机的主观内容中,行为内容等具体犯罪行为当中,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并未有明显的不同,本案当中,不易区分主从犯。
三是:本案起因属合法民间债务,且收债行为有公司合法的授权,5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属于私力救济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但与纯正的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无论是在犯罪动机、行为方式、造成后果、社会危害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程度的不同。
……
后来,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证实:程先华律师的辩护思想是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解读和法院对案件的看法的。
控方意见
争议焦点
检察院认为:具有侮辱、殴打情节,需要从重处罚。同时,量刑建议对坑某在2年至2年6个月期间量刑,建议对其他4人在2年以内量刑。
辩护人认为:没有侮辱、殴打情节,不需要从重处罚;不宜区分主从犯;认为量刑应在一年以下并建议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
后法院查明事实,客观公正的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并出具判决书,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该院判决当中,认为5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未予区分主从犯;认为收债合法但手段过限;同时,未认定坑某等人存在殴打、侮辱情节,也未从重处罚。
办案总结
程先华律师常常提到:律师辩护要重证据,重研究,要在辩护当中,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并予以论证,依法辩护,合理取舍,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