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件,辩护工作紧锣密鼓
收案日期:2017/06/29 浏览次数:2461次
[核心提示]:众所周知,枪支是我国严格管制的物品,非法制造将负刑事责任。 但本案中,嫌疑人涉嫌非法制造的并非完整枪支,而是一些“零件”。 那么,第一个问题就是:这些零件是否是枪支零件? 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个经营金属器件加工小型工厂的老板来说,其是否明知其生产的这些零件为枪支零件,将是本案的焦点。
[案 号]:(2017)粤际刑字第GN-0620号
[承办律师]:顾宁 利志鹏
[关 键 字]:非法制造枪支, 弹药 ,爆炸物
2017年6月中旬,嫌疑人谢某被抓获,涉嫌非法制造枪支。
律师辩护工作紧张开展中
6月20日,顾宁律师接受委托。
目前本案处于侦查阶段(呈请批准逮捕前),律师主要工作是及时、高效会见,与办案单位有效沟通,发表《不予提请逮捕的辩护意见》,适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嫌疑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维权。
办案详情
BananDetails
2019-01-09
从检察院阅卷完毕,开始进行案件分析。先后对起诉意见书进行分析,对证据进行审查,确定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的犯罪事实。起草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律师到市中级法院参加庭前会议。
律师会见,研究确定辩护细节问题。
律师到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再次阅卷,与法官沟通案情。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研究辩护对策。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研究辩护方案。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解生活情况,研究辩护策略。
律师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
了解案件起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律师到市检察院阅卷。
2018-02-26
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二)》
看守所会见谢某
经反复联系,查阅到补充侦查卷
与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联系阅卷
案件移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律师到公安办案单位代为取回谢某个人物品
到哈尔滨市道外区检察院找办案人,案管中心联系后,电话与办案人沟通案件情况,告知案件还没有补侦回来。
单独到看守所为谢某存生活费。
看守所会见
向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两位律师共同到哈尔滨市道外区检察院找办案人沟通案情。终于拷贝光盘内容。
继续与哈尔滨道外检察院联系,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拷贝光盘
到看守所会见谢某,核实证据情况,研究工作方向。
到哈尔滨市道外区检察院案管中心要求拷贝鉴定光盘,检察院暂时不给拷贝
到哈尔滨道外区检察院复印卷宗
2017-10-10
会见嫌疑人谢某,与谢某当面核对全案证据。听取谢某对涉及罪名、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以及辩解。
2017-10-09
连续数日联系刑侦支队和检察院,确定案件是否按期移送起诉。当日确定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已书面申请阅卷。
因家属离羁押地点过远,辩护律师多次帮助嫌疑人存钱,购买生活用品,送衣送物。当日,辩护律师将嫌疑人家属邮来的衣物专程送至嫌疑人谢某羁押地点。
会见嫌疑人 了解在监所内状况;讲解法律规定;分析案情进展。
2017-08-09
律师会见嫌疑人谢某 沟通案情 听取嫌疑人想法 并进行法律分析
2017-07-20
19日、20日联系哈尔滨道外区检察院、刑侦支队,获悉谢被批准逮捕。
19日、20日联系哈尔滨道外区检察院、刑侦支队,获悉谢于7月20日被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7日、18日,跟进案件进展,联系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文件。
17日、18日,跟进案件进展,联系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与办案单位及检察院联系,跟进案件进展。
与办案单位及检察院联系,跟进案件进展。案件已经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会见犯罪嫌疑人。
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帮助安排在监所生活问题。
向办案单位沟通,并递交《不予提请逮捕的辩护意见》。
2017-07-07
律师与办案单位沟通
律师与办案单位沟通,跟进案件进展
安排律师在哈尔滨会见嫌疑人
安排律师在哈尔滨会见嫌疑人,跟进案情,安慰情绪,了解需求,后与家属沟通。
顾宁律师与办案民警进行了沟通,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了解了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羁押场所。
顾宁律师经核实情况,嫌疑人被带离前往哈尔滨。
顾宁律师进行第一次会见。
顾宁律师进行第一次会见,了解供述情况,接受嫌疑人法律咨询
开庭详情
KaitingDetails
开庭。庭审中,律师按照准备好的《律师审查报告》《辩护方案》《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证据目录》《辩论提纲》对案件进行辩护。澄清事实,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对所构成罪名进行辨析,发表量刑意见。